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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特别条款
1923年,艾尔弗雷德斯隆成为通用汽车公司第八任总裁。在斯隆的领导下,通用公司从濒临破产走向蒸蒸日上,最终缔造了自己的“汽车帝国”。退休后,斯隆以自己的经历为素材,撰写了个人自传《我在通用汽车的岁月》。斯隆是美国管理,一些出版社看好他的作品,抢着与他签订合同。
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
1899年4月28日(光绪二十五年三月十九日)日本强迫清政府在福州签订,共十二款,附有《另约章程》五款,具体规定了福州日本租界诸事宜。《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是继前一年日本强迫清政府承认福建省为其势力范围后而签订的,主要内容是:自天主堂码头东界起,至尾墩村东方止
中法越南条款
见“中法会订越南条约”。
中法会议简明条款
见“中法简明条约”。
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日本强迫清政府承认福建省为其势力范围后,于次年三月十九日(4.28)又强迫清政府在福州订立此约。共十二款。附《另约章程》五款。主要内容:(1)自天主堂码头东界起,至尾墩村东方止,前部面沿闽江,后部包田地一带地方,为日本专管租界;(2)租界内马路、警
中瑞通商条约暨增加条款
清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四日(1908.7.2)订于北京。凡十七款。规定:中瑞(典)两国互设使、领馆;在通商、航运等方面互给最惠国待遇;瑞典取得领事裁判权、传教等特权。宣统元年(1909)四月六日又增加一款,对原约第四款作补充说明。
中英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
援《中英缅甸条款》有关规定,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十年正月二十四日(1894.3.1)由清政府代表薛福成与英外务大臣劳斯伯里(Earl of Rosebery)签于伦敦。凡二十条,另有《约后附载》。主要内容:(1)划定尖高山以南中缅边界;(2)清方“不再索问永昌、腾越界外之
中德胶高撤兵善后条款
清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日(1905.11.28)订于济南。凡五款,另附“工房卖契”。规定从山东省胶州、高密撤退义和团运动期间非法进驻之德军;中国以四十万元赎买德军所建工程。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清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1909.9.4)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与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订于北京。凡五款。规定:(1)中国如筑新法铁路允与日本先行商议;(2)中国认大石桥至营口铁路为南满铁路支路,俟南满铁路期满才交还中国;(3)日本取得开采抚顺、烟台煤矿之权;(4)安奉、南满两路沿线矿务
越南条款
即“中法新约”。
中法会议简明条款
简称《中法简明条款》,亦称《李福协定》。中法战争期间法国诱胁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十年四月十七日(1884.5.11),由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国代表福禄诺(Francois Frnest Fournier,1842—1934)签于天津。凡五款。主要内容:(1)清政府不干涉法、越间已订和将订之条约;(2
中英会议缅甸条款
即“中英缅甸条款”。
增修筹饷事例条款
书名。清户部奉敕编。四卷。咸丰朝以来,清廷以捐官输银筹饷,而银数并非每项皆有定例,同治五年(1866)户部遂将咸丰元年(1851)以来文武职官捐纳成案,一一检核,厘为此编。分条款、事例二类。详《户部则例》所讳。为清政治制度史料。有同治官刊本。
中日交收营口条款
清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日(1906.12.5)由清山海关兵备道梁如浩与日本驻华使馆一等书记官阿部守太郎等订于营口。共六款,附件一件。规定:日本将其在日俄战争中所占中国营口地方交还中国;日商可继续经营自来水、电车、电灯等业;中国须聘日人充警察教习和医生。
中俄议结塔城焚俄贸易圈案议定条款
又称《中俄塔尔巴哈台议定贴补条约》。清咸丰八年(1858)参赞大臣明谊与俄国代表阿赓特签订于塔城。共九条。主要内容为:中国赔偿被焚贸易圈内房屋;被焚俄货折合白银十三万五千六百余两,以武彝茶五千五百箱贴补俄商;按律治办案内徐天尧、安玉贤等人。另外,俄国还非法取得在伊
会订古巴华工条款
西班牙与清政府订立的条约。光绪三年十月十三日(1877.11.17),由总理衙门大臣沈桂芬、毛昶熙等与西班牙驻华公使伊巴理(Carlos Antonio de Espana,? —1880)签于北京。凡十六款。主要内容:(1)嗣后西班牙不再招华工出洋,但华民自愿往古巴者中国不能禁阻;(2)在古巴的华民任便
中英藏印条款
即《中英会议藏印条款》。又称《藏印议订附约》或《藏印续约》。英文本称《1890年哲、藏条约附属通商、交涉、游牧章程》。系《中英藏印条约》的附加条款。光绪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1893.12.5),由清政府代表何长荣与英国政务司保尔(Alfred Wallis Paul,1847—1912)签于大吉岭
中英缅甸条款
亦称《中英会议缅甸条款》。英国政府为吞并缅甸和向中国西南地区侵略扩张,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1886.7.24),由总理衙门大臣奕劻、孙毓汶与英国前署驻华公使欧格讷(Nicholas Roderick O’conor,1843—1908)签于北京。凡五款。主要内容:(1)清
古巴华工条款
西班牙与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同治十二年九月二日(1873.10.22)签于北京。凡四款。规定中国可派员前往西班牙殖民地古巴查看华工情形,但一切交涉事宜由英、美、法、俄、德等国驻华公使居间评定。
上海海关扣留案件条款
英国与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同治四年九月八日(1865.10.27)签于北京。凡四款。主要内容:英商之船、货在中国通商口岸被海关扣留,由海关监督和税务司核办:且英商可直接禀知领事“公同核查”,并对有关程序、章法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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