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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戍总司令部
军事机关名。南京临时政府置南京卫戍总督府,统辖南京的卫戍勤务。国民党政府建都南京,亦于南京置卫戍总司令部。抗战时期在陪都重庆也曾设卫戍总司令部,其组织规模相当于战区长官部。参见“战区司令长官”。
陆海空军总司令部
国民党政府最高军事指挥机关。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三月成立,直隶于国民政府。总司令部内设办公厅、机要室及参谋、副官、军法、军医、交通、经理等六处。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十月底撤销。参见“国民革命军总司令”。
京畿卫戍总司令部
官署名。北洋政府于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八月十八日对德宣战时设置京畿警备司令维持京师治安, 民国八年(公元1919年)裁撤,改设京畿卫戍总司令。依照同年十一月十九日公布的《京畿卫戍总司令部组织令》规定, 总司令直属大总统,其主要职掌有四:一是警卫京畿地方,二是灾害救
剿匪总司令部
区域性军事指挥机关。国民党政府于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十二月为“围剿”中央革命根据地,任命鲁涤平为剿匪总司令;后又有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在国民政府改组为总统府的同时,改组国民政府主席东北行辕为东北剿匪总司令部,北平行辕为华
剿匪总司令部政务委员会
“剿匪”总司令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令公布的《剿匪总司令部政务委员会组织规程》的规定,剿匪总司令部得斟酌需要,报请行政院核准设置政务委员会。政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剿匪总司令兼任,委员十至十四人,简派
联合勤务总司令部
联合勤务指挥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为国防部所属四大军种司令部之一。取代了原军政部的大部分业务,兵站总监(后方勤务部)的所有任务。惟宪兵司令部名义上归其统属,实际上由参谋总长直接统属。设总司令一人,为上将或中将级;副司令二人,为中将级;参谋长一人,为中将或少将级
海军总司令部
海军指挥机关。国民党政府设置,原隶军事委员会。民国二十七年 (公元1938年)行政院的海军部裁撤, 其经营事务归并海军总司令部。民国三十四年 (公元1945年) 海军总司令部曾一度缩编为海军处,改隶于军政部。次年国防部成立时又恢复海军总司令部的建制,为国防部所属四大军种司
空军总司令部
空军指挥机关。国民党政府设置,为国防部所属四大军种司令部之一,由原军事委员会的航空委员会改建而成,管辖空军各部队、学校、工厂、航空站以及空军特务旅、航空工程兵、防空部队等。设总司令一人,为中将级;副总司令一人,为中将或少将级;参谋长一人,为少将级;下辖各室、
陆军总司令部
陆军指挥机关。国民党政府设置,为国防部所属四大军种司令部之一,统管全国陆军。设总司令一人,上将级;副总司令二人,中将级;参谋长一人,中将或少将级;副参谋长一人,少将级;下设各室、署、处。总司令办公室,办理文书事务性业务。设主任一人,少将级;下设参谋、副官、秘书
总司令部
总司令部的词语属性 拼音zng s lng b拼音字母zong si ling bu拼音首字母zslb 总司令部的百科含义 一些国家的军队或武装力量的领导与指挥机构称总司令部,有时亦称“最高统帅部”、“最高司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