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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朝通商始末记
即“国朝柔远记”。国父革命缘起详注 书名。许师慎撰。逐一注释孙中山所撰《建国方略》“心理建设”(孙文学说)第八章“革命缘起”(亦名《有志竟成》)中的有关史实。1947年正中书局出版。
续修增改各国通商进口税则并善后章程
清光绪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1902.8.29)订于上海。先后签字的国家除中国外,有奥、比、德、英、日、荷、美、俄、意、法、丹、瑞(典)、挪、葡等国。按切实值百抽五,对十七类货物的税则作了具体规定。善后章程补充说明:凡进口货不载在进口税则者亦应估价值百抽五纳税;外国运来
南洋通商大臣
官名。简称南洋大臣。清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1)派署理钦差大臣江苏巡抚薛焕办理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及内江三口(镇江、九江、汉口)、潮州、琼州、台湾、淡水各口通商事务,驻扎上海,仍用五口通商大臣旧称,或称上海钦差大臣。因管辖范围超越五口而辖南洋各口岸,
三口通商大臣
官名。清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1)设立,由侍郎衔候补京堂崇厚充任,颁给办理三口通商大臣关防,不加钦差字样;常驻天津,将长芦盐政裁撤,其衙署改为三口通商大臣衙门。管理天津、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三口通商事务及交涉事务,会同奉天、直隶、山东将军、督抚、府尹
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根据《辛丑条约》关于修改通商行船条约的规定,英国强迫清政府于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四日(1902.9.5)在上海订立本约。凡十六款,另附件一。主要内容为:英商可购买中国公司股票;中国尽免进出口货物之厘金;英商在华设厂生产之纱、布仅纳出厂税,其余各税概行豁免;开长沙、万县、安
中国通商银行
商办金融机构。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由盛宣怀创建,额定资本五百万两。除在上海设总行外,陆续在汉口、北京、天津、广州、烟台、香港、重庆等地增开分行。具有发行钞票的特权。
光绪通商综覈表
书名。清末钱恂撰。不分卷。光绪十一年(1885)钱氏遇杨楷于宁波,讨论时势。杨氏出所撰通商十二表求证。光绪十四年钱氏重为考定删订,并赓续三年事成此编。以备讲求时务者所用。凡表十四:《洋关税钞岁入表》、《各关税钞分列表》、《带征洋药厘金表》、《内地半税细数表》、《
中巴通商条约
即“中巴和好通商条约”。
中日通商章程
援《中日修好条规》有关条款,日本与清政府订立的商约。签订日期、地点、人员同《中日修好条规》。凡三十三款,另附双方《海关税则》。主要内容:(1)划定中国对日开放十五口,日本对华开放八口;(2)准在对方口岸租地、建房、居住、开栈;(3)商人进至对方口岸,禁入内地,其货由
中比通商条约
亦称《中比北京条约》。比利时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同治四年九月十四 日(1865.11.2)由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与比国使臣金德俄固斯德(Auguste T’Kint deRoodenbeke)签于北京。凡四十七款。主要内容:(1)比国可遣使驻北京和往来中国各地;(2)中国各通商口岸准比国设领事,任
通商口岸
见“商埠”。
通商大臣
官名。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设立五口通商大臣,非正式官衔,以两江总督耆英用“钦差大臣”名义兼管。耆英调任两广总督,仍兼,五口通商大臣驻地亦移至广州。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广州于咸丰七年(1857)被英法联军占领。八年底,以两江总督何桂清为钦差大臣,办理各国商务。此即南洋
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
清光绪三十四年三月二十日(1908.4.20)订于印度喀勒克塔(即加尔各答)。凡十五款。划定江孜商埠全地界址,并规定英人在藏享有自由贸易、领事裁判权等特权。
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又称《中英通商章程》。《中英天津条约》的补充条款。清咸丰八年十月三日(1858.11.8)由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上海签订。共十款,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1)海关聘用英人;(2)海关对进出口货一律按时价值百抽五征税;(3)洋货运销内地,只纳子口税百分
五口通商大臣
官名。鸦片战争后设置的管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通商、交涉事务的钦差大臣。道光二十四年(1844)由两广总督兼职。咸丰八年十二月(1859.1)改授两江总督何桂清为钦差大臣。十年十二月改由署理钦差大臣江苏巡抚薛焕办理,驻上海,故有“上海钦差大臣”或“上海通商大
中葡通商条约
清光绪三十年十月五日(1904.11.11)订于上海。凡二十款。规定:葡萄牙人可在华开办工商制造、采矿各业,亦可与华人合股经营或合办贸易公司;葡船可至西江及广州附近内港航行;中国尽免进出口货物厘金,准葡国在通商、纳税等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此约仅签字,未互换。
中朝通商条约
清光绪二十五年八月七日(1899.9.11)清政府全权大臣徐寿朋与朝鲜外部大臣朴齐纯在汉城签订。共十五款,附以“朝鲜国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两国互派公使和领事,不得以商人兼充,并不得兼理商务;两国商民享一切利益,货物进出口悉照最惠国商民税钞例;领事裁判权相等;两国边民向
中秘通商条约
亦称《中秘天津条约》。秘鲁胁迫清政府订立的条约。同治十三年五月十三日(1874.6.26),由北洋大臣李鸿章与秘鲁使臣葛尔西耶(Aurelio Garcia Y. Garcia)签于天津。凡十九款。主要内容:(1)两国可互派使臣驻京;(2)两国可互派领事驻对方有他国领事所驻之地;(3)两国可在对方通商口
中意通商条约
意大利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同治五年九月十八日(1866.10.26),由清总理衙门大臣谭廷襄、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与意国使臣阿尔明雍(Vittorio Arminjon)签于北京。凡五十五款。主要内容:(1)意大利可遣使驻北京和往来中国各地;(2)中国各通商口岸准意大利设领事,任便意商贸易
通商律所
通商律所的词语属性 拼音tng shng l su拼音字母tong shang lv suo拼音首字母tsls 通商律所的百科含义 通商所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通商所)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并分别在深圳和上海设立了分所。通商所共有职员二百三十五人,其中合伙人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