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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日本援引《中日马关条约》有关条款,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96年7月21日(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由清总理衙门大臣、户部左侍郎张荫桓与日方代表林董签于北京。二十九款,另附双方往复照会六件。主要内容:双方可互派全权大员驻京; 日本可在中国已开和将来所开各通
滇粤陆路通商章程
见“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中法越南边境通商章程
又称《滇粤陆路通商章程》或《天津协定》,中法战争结束后中国与法国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之一。1886年4月25日(光绪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由法国驻华公使戈可当和清政府代表李鸿章在天津签订,共十九款。主要内容是关于《中法新约》中边界通商等问题的细则,如:议定进出广西
五口通商大臣
官名。清朝道光二十二年(1842)设钦差大臣,办理外交及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通商事务,故名。时由两江总督兼。二十四年,改两广总督兼。咸丰八年(1858),复归两江总督兼。十年,改南洋通商大臣。官名。第一次鸦片战争签订《南京条约》之后,清政府为办理广州、厦门
上海通商交涉使公署
官署名。南京临时政府设置,属外交部,以上海通商交涉使为主官。署内分厅、科办事。
通商司
官署名。南京临时政府始置商务司,属外交部,置司长、佥事、主事、录事等员。北洋政府改称通商司,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3年)官制,其职掌为:一、开埠、设领事,通商、行船;二、保护在外侨民工商;三、路、矿、邮、电交涉;四、关税、外债交涉;五、延聘,其他商务交涉案。设官同
南洋通商大臣
官名。简称南洋大臣。清朝咸丰十年(1860),改五口通商大臣设。由江苏巡抚兼。掌中外交涉之总务,专辖上海入长江以上各口,兼理闽、粤、浙各口通商事务。同治元年(1862),设专任通商大臣,二年,复归江苏巡抚兼。四年,改由两江总督兼。十二年,始成定制。官名,清朝道光年间置
三口通商大臣
官名。清朝咸丰十年(1860)设。掌天津、牛庄、登州三口通商事务并天津关税,兼办海防。只颁关防,不加“钦差”名义。遇有要事,准会同奉天、直隶、山东督抚、府尹办理。同治九年(1870)改北洋通商大臣,为直隶总督兼职。官名。清咸丰十年底(公元1861年初)在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通商事务官
也称商务官,为驻外使馆员,有时由领事兼,有时单设,掌管有关商民和贸易事。如清代驻外使馆有商务委员一人,即属此类。见《清史稿职官六外务部二等出使大臣》。
通商大臣
官名,清置。初置五口通商大臣,驻上海、办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通商事务;又置三口通商大臣,驻天津,办理登州、牛庄、天津三口通商事务。后改五口通商大臣为南洋通商大臣,由两江总督兼任,改三口通商大臣为北洋通商大臣,由直隶总督兼任。参看《清史稿职官六
北洋通商大臣
官名。简称“北洋大臣”。清朝同治九年 (1870) ,改三口通商大臣设。加钦差名义,由直隶总督兼。掌直隶、奉天、山东三省通商、交涉、海防及其它洋务。凡津海、东海、山海各关政悉统焉。官名,清朝道光年间,置北洋通商大臣和南洋通商大臣,除掌管商务外,还监管税务。见《清史
中瑞通商条约暨增加条款
清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四日(1908.7.2)订于北京。凡十七款。规定:中瑞(典)两国互设使、领馆;在通商、航运等方面互给最惠国待遇;瑞典取得领事裁判权、传教等特权。宣统元年(1909)四月六日又增加一款,对原约第四款作补充说明。
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
沙俄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商约。(1)同治八年三月十六日(1869.4.27),由总理衙门大臣奕訢与沙俄驻华公使朗嘎哩(A.E.)在北京就同治元年所订《中俄陆路通商章程》有关条款改订。凡二十二款。主要内容:1.俄商在蒙古免税贸易,取消前约中惟“小本营生”免税的限制;2.将前约中运
中巴和好通商条约
简称《中巴通商条约》,亦称《中巴天津条约》。巴西挟持清政府订立的条约。光绪七年八月十一日(1881.10.3),由钦差全权大臣李鸿章与巴西政府特使喀拉多(EduardoCallado)签于天津。凡十七款。主要内容:(1)两国可互派使臣驻京;(2)两国可在通商口岸互设领事;(3)两国人民可遵章在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日本援《中日马关条约》有关条款,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1896.7.21),由总理衙门大臣、户部左侍郎张荫桓与日方代表林董签于北京。凡二十九款,另附双方往复照会六件。主要内容:(1)两国可互派公使驻京;(2)中国各通商口岸准日本设领事,准日人往
五口通商
清道光二十二年七月(1842.8)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南京条约》,中国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通称五口通商。五口通商开创了帝国主义强迫中国开港的先例。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中英《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清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1843.10.8)清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国全权公使璞鼎查在虎门签订。共十五款,附《海关税则》。主要内容有:(1)在华英人享有领事裁判权,凡中国人和英国人“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即
中奥匈通商条约
亦称《中奥北京条约》。奥匈帝国在英国支持下,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同治八年七月二十六日(1869.9.2),由钦差全权大臣董恂、崇厚与奥匈帝国代表毕慈(Antonvon Petz)签于北京。凡四十五款。主要内容:(1)奥可遣使驻北京和往来中国各处;(2)中国各通商口岸准奥设领事,任
中西通商条约
原名《中西和好贸易条约》,亦称《中西天津条约》。西班牙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同治三年九月十日(1864.10.10),由总理衙门大臣薛焕、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与西班牙使臣玛斯(Sinibaldo de Mas,?—1868)签于天津。五十二款,另附专条一。主要内容:(1)西班牙可遣使驻北京和
北洋通商大臣
简称北洋大臣。官名。清同治九年(1870)裁撤三口通商大臣,改设北洋通商大臣,加“钦差”名义,例由直隶总督兼充。掌北洋洋务、海防及通商、交涉事务,凡津海、东海、山海各关政务,悉归其统辖。列总理衙门之下,但无直接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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