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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河指挥
官名。据《明会典》记载,明代于济宁卫设管河指挥一人,掌河堤防卫之事。
管河参政
官名。明置,据《明会典》记载宏治三年(公元1490年)令山东布政使司劝农二参政兼理山东河道。
管河主事
官名。据《明会典》记载,明代于山东以主事与郎中、副使分掌河帑出纳。
管河郎中
官名。据《明会典》记载,明代于直隶、江南以管河郎中司河帑出纳;山东则以郎中与主事、副使分掌。
管河同知
官名。清朝设河道总督,正二品,“掌治河渠,以时疏濬堤防,总其政令。”(见《清史稿职官三河道总督》)其下属官员有管河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等,分驻沿河各州县汛地。同知直属于河道,地位相当于知府。见《历代职官表河道各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