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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定优级师范(範)学堂章程
《奏定学堂章程》的组成部分。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颁布。共分立学总义、学科程度、考录入学、毕业效力义务、附属学堂、教员管理员六章。
奏定各直省官制章程
见“各省官制通则”。
奏定译学馆章程
《奏定学堂章程》的组成部分。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颁布。规定:设译学馆,以译外国语言文字,并通中国之文义为宗旨,培养高级翻译人才;考选中学毕业生或其他略通外文者入馆肄业,五年毕业。该馆“附学科”招收十二岁至二十岁口音清利、中文通顺的青少年入学学习一种外语,亦
奏定进士馆章程
《奏定学堂章程》的组成部分。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颁布。规定:设进士馆,令新进士用翰林部属中书者入馆学习有实用的新学,明彻中外大局,并于法律、交涉、学校、理财、农、工、商、兵八项政事,皆能知其大要为目的。并对所设课程、考试入学规则、学习年限等均有明确规定。
奏定高等小学堂章程
《奏定学堂章程》的组成部分。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颁布。共分立学总义、学科程度及编制、计年就学、教员管理员、屋场图书器具五章,详细规定了办学宗旨、学生入学条件、课程设置、修业年限、教员职责、教学管理、图书设备等。规定设高等小学堂,令凡初等小学毕业者入学学习,
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
《奏定学堂章程》的组成部分。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颁布。共分立学总义、学科程度及编制、计年就学、教员管理员、屋场图书器具五章。分别就办学宗旨、学生入学条件、修业年限、课程设置与要求、教员职责、教法、管理、设备等作了规定。规定设初等小学堂,令七岁以上儿童入学学
奏定高等学堂章程
《奏定学堂章程》的组成部分。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颁布。共分立学总义、学科程度、计年入学、屋场图书器具、教员管理员五章。规定:设高等学堂,令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学深造,以教大学预科为宗旨。三年毕业。学科分为三类:第一类为预备入经学科、政治科、文学科、商科等大学而
奏定中学堂章程
《奏定学堂章程》的组成部分。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颁布。共分立学总义、学科程度、计年入学、屋场图书器具、教员管理员五章,对办学宗旨、学生入学条件、课程设置、教员职责、教学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中学堂定章各府必设一所,州县有条件者也应设立,令高等小学毕业
奏定学堂章程
又称癸卯学制。清末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学制,由张百熙、荣庆、张之洞拟订,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癸卯年)奏准颁行。包括《学务纲要》和大学堂(附通儒院)、高等学堂、中学堂、高等小学堂、初等小学堂、蒙养院(附家庭教育法)、优级师范学堂、初级师范学堂、实业教员讲习所
奏定大学堂章程
《奏定学堂章程》的组成部分。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颁布。共分立学总义、各分科大学科目、考录入学、屋场图书器具、教员管理员五章。规定:设大学堂,令高等学堂及大学预科毕业者入学深造,以造就通才为宗旨。内设分科大学堂八类(经学、政法、文学、医、格致、农、工、商)。京
各省咨议局及议员选举章程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颁布。《各省咨议局章程》十二章六十二条,《议员选举章程》一百十五条。具体规定了各省议员数额及选举程序、议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并规定各省督抚有奏请解散咨议局和裁夺施行议案之权。
各省清理财政局章程
清宣统元年(1909)度支部奏定。共七章二十七条。规定各省清理财政局专管清理各该省财政事宜,由度支部会同各省督抚督饬办理;有稽核全省出入榷数,改良收支方法及调查各该省财政一切沿革利弊之权。对该局机构编制、设官及职务、权限、经费等均有明文规定。
各项船钞分别征免章程
列强与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约章。光绪八年(1882)由清总理衙门与各国公使签于北京。凡九款。对外船在中国口岸船钞的征、免做了具体规定:兵船和引水、游历等船,外商自用运载例不纳税物品的船只,以及经领事知会海关的商船等类,免征船钞;纳钞商船则以一百五十吨为界,以上以下
各省商务议员章程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商部制定颁行。共十八条。规定商务议员由各省督抚于候补道府中择其公正廉明、熟谙商务者担任。凡属农工路矿应兴应革之事务,该议员皆宜随时体察,随时报部。
各省交涉使章程
清宣统二年(1910)外务部奏定。共十八条。规定凡有交涉省份,设交涉使司交涉使一员,办理全省交涉事务。其选用办法则视其资格不同,或由外务部预保候简,或由外务部丞参、出使大臣、实缺道员简放者作为实授;或由出使大臣改任。其原为郎中、候补道员者一律作道员署任。就所驻地
酬赏失事洋船章程
英国与清政府就华民收拾失事英船货物事订立的约章。同治八年(1869)由英福州领事拟议,总理衙门接受。签订的具体日期不详。凡五款。主要规定:如有英船失事,附近华民可前往代英商收拾货物,开列清单报明附近英国领事,由英方酌情付给收拾者一定份额的报酬。
出洋赛会章程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商部奏准颁行。共二十条。规定遇有外国举办赛会,由商部咨行各省督抚,晓谕商人。有愿赴会者,即于限期内呈报本省商务局、商会,转报督抚汇咨商部办理。此外,对有关会场管理、商人赴会之呈报样式、赴赛之物品种类及物品之免税事项等,也均有详细说明和规
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
清光绪三十四年三月二十日(1908.4.20)订于印度喀勒克塔(即加尔各答)。凡十五款。划定江孜商埠全地界址,并规定英人在藏享有自由贸易、领事裁判权等特权。
中日船只遭险拯救章程
日本与清政府订立的关于双方救难事宜的约章。签约日期不详,自光绪十六年七月十七日(1890.9.1)执行。由清总理衙门与日本公使大鸟圭介签于北京。凡三款。主要规定:两国彼此拯救海上难民,所给之衣食、路费、医药或捞尸、埋葬等诸费,由该难民之国偿付,救难人员所用费用无庸偿
中俄松花江行船章程
清宣统二年七月四日(1910.8.8)订于北京。俄国强迫清政府承认光绪二十六年(1900)俄军侵占东北时行船松花江之既成事实,凡十一节,另有附件三。规定俄国取得在松花江全流任便行船和贸易等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