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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察宗室御史处
官署名。又名“稽察宗人府衙门”。清朝都察院所属机构。掌稽察宗人府事务,每月两次注销宗人府银库钱粮册籍。雍正五年(1727)设,铸有稽查宗人府御史铜印。由十五道之宗室御史二人兼管,一人掌印,一人协理,另设经承三人。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1907)裁。
稽察房
官署名。清朝内阁所属办事机构。雍正五年(1727)设。掌稽察、汇奏各衙门办理事件之情形,按日记档,按月汇奏。由大学士于满、汉侍读、中书内委员理事,无定员。另有额设供事四人。
稽察宝坻等处驻防大臣
官名。又名两翼稽察大臣。清朝负责稽察驻防八旗官兵之大臣,额定二人,每翼一人,于护军统领、副都统内特简。每三年前往各驻防处巡视一次,阅看官兵骑射,分别奖惩兵丁,且甄别官员优劣具奏。
稽察宗学京堂官
官名。清朝左、右翼宗学职官。掌总稽学课,每月考核学生经义、翻译与骑射。乾隆(1736—1795)初设,各满、汉一人,于京堂内请旨简派。
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
官署名。清朝内阁所属机构。雍正八年(1730)设。掌稽察各部院及八旗办理奉旨特交之事,按时汇奏。同时,负责稽察修书各馆的“课程”。长官为管理大臣,无定员,于满、汉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内特简兼充。其下设委署主事一人,行走司官四人,笔帖式四十人,额外笔帖式八人,供
稽察宗人府衙门
即“稽察宗室御史处”。
稽察内务府御史衙门
即“稽察内务府御史处”。
稽察守卫处
官署名。清末置, 见“管理前锋护军等营事务大臣处”。
收发稽察处
清末度支部的内部机构。由原户部司务厅及督催所改设,隶承政厅。掌收发京内外各项公文函件,督催各司办理文件和查核销号事,并管理本部一切杂项事务。设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处内分置京文股、外文股、督催股、庶务股以分理各务。
两翼稽察大臣
见“稽察宝坻等处驻防大臣”。
稽察奉天文武衙门御史
专差御史名。清雍正间置,员额一人。后省。
稽察内务府御史处
官署名。又称“稽察内务府御史衙门”。清朝都察院所属机构。掌稽察内务府事务,兼稽察紫禁城内混入客留闲杂人等之事。雍正四年(1726),设内务府御史四人,十三年裁。乾隆三年(1738)复设二人,由协理陕西道及掌贵州道满御史兼管,另设经录三人。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1970)裁。官
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管理大臣
官名。清置,为“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长官,见该条。
内阁稽察房
清代内阁内部机构。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设立,专为皇帝催办、检查和汇报各部院衙门执行上谕的情况。凡交部议复事件,按日记档,俟各部院移会到时,分别已结、未结,每月汇奏一次,称为“月折”;又军机处每日发出满、汉文谕旨,由满票签处移至稽察房存储,并详细核对,每月底
稽察九处旗务大臣
官名。清代驻防京畿的八旗兵,以宝坻、采育、东安、沧州四处为左翼,以保定、固安、雄县、良乡、霸州为右翼,设稽察九处务旗大臣以统领之。
大官署稽察所
官署名。清置,见“大官署署正、署丞”。
稽察内务府御史处
官署名。又称稽察内务府御史衙门。清都察院所属机构,掌稽察内务府事务,兼稽察紫禁城内混入客留闲杂人等之事。雍正四年(1726),设内务府御史四人,十三年裁。乾隆三年(1738)复设二人,由协理陕西道及掌贵州道满御史兼管,另设经录三人。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1907年初)裁。
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
官署名。清内阁所属机构。设于雍正八年(1730)。置管理大臣。简派满、汉大学士、各部、院尚书及左都御史兼任。无定员。其下设委署主事一人,行走司官四人,笔帖式四十人,额外笔帖式八人,供事五人,分掌本处事务。专掌稽察各部、院、八旗所奉到谕旨交办事件的办理情形,督促各
稽察宗室御史处
官署名。又名稽察宗人府衙门。清代都察院所属机构。掌稽察宗人府事务,每月两次注销宗人府银库钱粮册籍。雍正五年(1727)设,铸有稽察宗人府御史铜印。由十五道之宗室御史二人兼管,一人掌印,一人协理,另设经承三人。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1907年初)裁。
稽察宗人府衙门
即“稽察宗室御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