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的故事汇集网站

田房税契
征税凭证之一。清制,民间置买或典当田、房,均须报税立契为凭,每契价一两,征税三分。光绪二十八年(1902),湖北为筹集庚子赔款,于例征正税三分外,另征契捐三分。宣统元年(1909)又加征三分。每契价一两,共应征银为九分。此外还征契纸经费六分。后各省相继仿行。
税契银
清代行税收之一。凡典当,买卖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必须使用布政使司所颁*契尾,交易双方由地方政府印契过户。业户持契赴榷务机关,按成交契价额,每两纳银三分,称税契银。
税契钱
税收之一种。亦称印契钱。凡典当、买卖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须纳税于官,称税契。交易双方由地方政府印契过户,按成交契价额纳钱,称税契钱。《隋书食货志》:“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估四百。……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后代亦多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