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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处
勤务督察处
官署名。民国十二年(公元1923年)置于京师警察厅,以勤务督察长为主官,下设督察员若干人,承总监之命,专司勤务稽查报告之责。按规定,勤务督察长每月要亲自到各分区警察署和各警察队稽查二十次以上;督察员则日夜执行勤务稽查。稽查的内容是关于各区治安情况,各区署执行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