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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
督办军务处
甲午战争中清政府对日作战的参谋总部。1894年11月2日(光绪二十年十月五日)清廷设督办军务处,命恭亲王奕訢为督办军务大臣,庆亲王奕劻为帮办大臣,翁同龢、李鸿藻、荣禄、长麟为会办大臣。该处系临时机构,故无正式编制官员。议定之事情,即由奕訢领衔,由督办军务处王大臣联
督办鲁案善后事宜公署
官署名。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借口对德宣战,出兵强占胶州、青岛和胶济铁路。战后巴黎和会开会时中国代表要求收回德国在山东的各种侵略特权,但协约国仍同意由日本继承,中国代表遂拒绝在和约上签字。太平洋会议期间,按照美、英等国的意见,于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二月
币制局督办
官名。北洋政府置,为币制局的长官,见“币制局”。
督办路矿大臣
官名。清末矿务铁路总局长官。光绪二十四年(1898)设。二人,从一品、正二品不等,特简。掌理全国开矿铁路事宜。二十八年改总办路矿事宜大臣。次年裁。
督办盐政处
官署名。清末中央盐政管理机构。宣统元年(1909)设。掌佐督办盐政大臣管理全国盐务事宜。置提调一人,帮提调二人,秘书官一人,参事官九人,并坐办、委员等。下设盐务总厅、奉直盐务厅、潞东盐务厅、两淮盐务厅、两浙盐务厅、闽粤盐务厅、川滇盐务厅、庶务厅及译电所。三年,改
督办税务大臣
官名。清末税务处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负责节制全国各海关华人、洋人,管理总税务司及各关税务司征税事。其副职为帮办税务大臣。二者均以大学士、尚书、侍郎充、后改大臣、副大臣充。官名,清朝置,掌主关税,督率关使。其佐官有帮办大臣一人。属官有提调、帮提调、分
督办铁路大臣
官名。清末各官办铁路行政长官。光绪二十二年(1896)设铁路总公司,筹办芦汉铁路,始置。嗣后关内外、津镇、汉粤川等路均置之。路各一人,品秩不等,特简。掌司该路筹款、建设诸事宜。官名。清末设置,专办铁路营建事务。清政府最初为筹办海防,才同意修建铁路,故于光绪十一年
督办政务处
官署名。清末为推行“新政”而设置的办事机构。简称“政务处”。光绪二十七年(1901)设。掌审议变通政治章奏,拟具意见,请旨定夺。置督办政务大臣、参预政务大臣,无定额,以军机大臣、大学士、总督兼充。下设提调二人,章京八至十人,分股任事。三十二年改为会议政务处。
督办政务大臣
官名。清末督办政务处长官。光绪二十七年(1901)设,以军机大臣兼充,总管督办政务处事。
税务处督办
官名。北洋政府置,为税务处的长官。见“税务处”。
国有铁路督办
官名。国有铁路在民国初年北洋政府时期均设有督办一人,如汉粤川铁路。国民党政府时期,为便于督促未成铁路建筑工程的进行并监管该路已成部分的行车、修养、执行借款合同范围内职权起见,亦派督办一人,分别驻扎该路工次,督理一切事宜。依照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 二月十五
督办土药统税大臣
官名。清末置,为土药统税总局长官。见“土药统税总局”。
铁路督办
官名。清末各官办铁路行政长官。品秩不等。光绪十七年(1891),筹筑关东铁路,始置,由直隶总督兼充。嗣后龙州等路亦置。掌司该路筹建事宜。
督办
官名。(1)清代后期中央及地方均有临时设置的机构,其主管官若身份特高,称为督办。(2) 北洋政府设置,一为省军政长官,即“军务善后督办”或“督办军务善后”的简称。民国九年(公元1920年)陆续由督军改称;二是各机关的监督或主管(特任、特派或简派)。如币制局的督办为监督官;
东省铁路督办
官名。清末帝俄在中国东北筑成中东铁路后,东省铁路公司的实权由帝俄控制,清政府只在名义上派有一个督办。民国时期沿置,北洋政府于民国七年(公元1918年)二月一日正式设督办公所于哈尔滨,督办由交通总长呈请简派。其属官依照民国九年(公元1920年)八月二十八日公布的《修正东
督办军务善后事宜
省的军政长官。北洋政府设置,见“省都督”。
边防督办
官名。北洋政府设置,节制两省以上,其性质与巡阅使相似。民国十二年(公元1923年)五月十一日曾特派冯玉祥为西北边防督办。依照同年七月十四日公布的《西北边防督办公署组织暂行条例》的规定, 西北边防督办直属大总统,其职权是兼负西北边防行政与军事上的完全责任,辖区包括
督办京都市政事宜
官名。北洋政府设置,为京都市政公所的长官,见“京都市政公所”。
督办盐政处提调
官名。清末置,见“督办盐政处”。
全国经界局督办
官名。北洋政府置,为全国经界局的长官,见“全国经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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