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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
官署名。民国时国民政府五院之一,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民国十七年十月置,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以国民政府委员任之;设监察委员二十九至四十九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其职责为依法监察弹劾。官署名。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设置, 为国民政府所
监察院副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监察院的副长官。参见“监察院”。
监察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员额一人,为监察院的长官。其职权有四:一、综理全院事务;二、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任免所属官吏;三、任监察会议的主席;四、国民政府发布有关监察院主管事项的命令须由院长副署。
监察院制度
监察院制度的词语属性 拼音jin ch yun zh d拼音字母jian cha yuan zhi du拼音首字母jcyzd 监察院制度的百科含义 监察院制度是行政监察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对法律负责。特点是,监察机关的地位独立,权威较高,行政监察权限明确、有
监察院
监察院的词语属性 拼音jin ch yun拼音字母jian cha yuan拼音首字母jcy 监察院的百科含义 “监察院”(Control Yuan),依照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台湾地区监察机关,行使弹劾权、纠举权及审计权,为台湾地区监察机关。“监察院”由委员二十九人组织而成,“监察委员”之中一人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