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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特别行政区长官公署
官署名。北洋政府于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十二月划中东路沿线占用土地的附属区域为特别区,设东省特别行政区长官公署以管理之。行政长官管辖区内的军警、外交、行政、司法各机关。行政长官公署内分设十处:机密处(专司机要事项及紧要军情)、秘书处、外交处、财政处、内务处、
东省特别行政区
政区名。即原属中东铁路沿线占用土地的附属区域。北洋政府于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十二月于其地置行政长官,管辖区内行政。但在此之前在司法范围内早已使用“东省特别区域”的名称。如民国九年(公元1920年)十月三十一日公布的《东省特别区域法院编制条例》第一条就规定:“东
特别行政区
(1)北洋政府时期为扩大中国本部的范围,并加强对边区的统治,于本部十八省的西北两边设置四个特别行政区,即绥远、热河、察哈尔、川边。(2)国民党政府时期于省、市、县及设治局四种行政区划以外,或因外交关系或因地理关系,不能依照省、市、县或设治局的制度组织,须另订制度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的词语属性 拼音t bi xng zhng q拼音字母te bie xing zheng qu拼音首字母tbxzq 特别行政区的词语解释特别行政区[ t bi xng zhng q ] 按照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设置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和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