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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粮趱运
又称催漕。清代催趱漕船运行的制度。为加快漕船行进速度,防止中途梗阻,清政府规定,运河沿岸文武官员皆有催趱漕船之责。漕船入境,道府董率州县官,营汛镇将领率汛弁兵役亲临催行,不准停泊,出境乃止,具结详报,一面移文前途文武官员接催。如漕船遇风受阻,即将守候日期申
漕粮拨运
指清代运往蓟州、易州供守护陵寝官兵的漕粮,每年向蓟州拨运漕粮四万六千八百七十石,白粮一千三百十五石,自天津府转输;向易州拨运漕粮一万九千一百八十七石,白粮四百五十石,自白沟河转输。
漕粮春兑
清代春季进行的漕粮兑收。清代漕粮大都在冬季由地方州县转兑于卫所漕运军丁,装载上船,起运京通各仓,只有山东临清闸内各船帮于春季兑收漕粮,称春兑。每年春季二月开兑。嘉庆十五年(1810)后,临清闸内外漕船一律行春兑。
漕粮折征
见“折漕”。
漕粮押运
清代监押漕粮运输的制度。清制,卫所军丁输送漕粮必须有押运官随船督押监运,约束运军,防止偷盗、搀和、失火、停滞等弊。山东、河南由粮道简委管粮通判为押运官,随船到通州;江淮以南诸省,则用监兑官押运漕船至淮,待漕运总督察验完毕,或即委监兑官,或别委管粮通判随船督
漕粮冬兑
清代冬季进行的漕粮兑收。清制,每年冬季,卫所漕运军丁开始向有漕地区州县兑收漕粮,装载上船。冬兑具体时间各地不一,一般在十月开始,十二月兑毕。江北则定于十二月一日开兑,次年二月兑竣;江苏、浙江均于正月在上海开兑,二月十五日以前完兑。清代漕粮多在冬季兑收,只有
漕粮官收官兑
清代漕粮征收法之一。清初漕粮之征收与交兑,沿明制由纳粮户向运军交兑。顺治九年(1652)改为州县征收漕粮贮存仓廒,再由州县向运军交兑,是谓官收官兑。
漕粮民折官办
清代漕粮征收法之一。州县官向纳粮民户征收折色,而后采办粮谷,漕运京师与通州各仓。地方官多贵折贱购,从中渔利。
浙江海运漕粮全案重编
书名。清黄宗汉、马新贻主编。二十卷。咸丰、同治年间,太平军占领镇江、扬州等运河沿线重镇,清廷浙江漕运于咸丰三年(1853)起被迫改为海运,此编即汇辑当时有关海运之奏折、章程等而成。原编八卷、续编四卷,为黄氏纂辑,新编八卷为马氏纂辑,合刊成此重编。分商船事宜、经费
永折漕粮
清代漕粮折征之一种。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六省应征漕粮中有三十六万余石永折征银,每石折征银五钱至八钱不等。其价银统归地丁银报解户部。
漕粮
历代政府由水路运往京城或其他指定地点的粮食。专供宫廷消费、官吏俸禄、军队给养之用。始于秦。汉初,漕运关东谷物以供京师,每年常额数十万石。武帝时,岁漕关东谷常四百万石,一度增至六百万石。隋、唐时漕粮渐从江淮流域征运。唐中叶运至关中的东南漕粮年约二百万至四百万
漕粮
漕粮的词语属性 拼音co ling拼音字母cao liang拼音首字母cl 漕粮的词语解释漕粮[ co ling ] 古代由水路运往京城的粮食。 漕粮的详细含义 我国封建时代由东南地区漕运京师的税粮。辛亥革命后改征货币,漕粮名存实亡。清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三》:“有明自漕粮而外,尽数折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