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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司
钱法司
官署名。南京临时政府设置,见“泉币司”。
小三法司
清朝会审要犯机构之合称,相对于“三法司”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而言。凡在京重大案件,先由都察院有关道御史及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与刑部承办司会审,此三者即为小三法司。会审后各以供词呈本堂官,由三法司堂官再行会审。此制于光绪三十二年 (1906) 废。
右三部检法司
官署名。金朝置,属尚书省。主管兵、刑、工三部法律事宜。设司正二员掌披详法状,秩正八品; 检法二十二员掌检断各司取法文字,秩从八品。兴定二年(1218)曾增设知法、掌法等职,四年罢。官署名。金代于工部设右三部(兵、刑、工)检法司,设司正二人,正八品,掌披详法状;检法二
军法司司长
官名。①清末陆军部军法司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由副协都统或正参领充任。掌军法司事。② 清末海军部军法司之长官。宣统二年(1910)设,掌军法司事。由协都统或正参领充任。
军法司
官署名。① 清末陆军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陆军司法、刑罚、审判、监狱、勾检军事条约,兼司陆军司法监狱人员之补任、教育。设司长一人掌司事,下设一等司法官一人,二、三等及初级司法官十二人,司副官一人,看守官三人。录事十人,分司各职。②清末海军部所
警法司郎中
官名。清末巡警部警法司长官。光绪三十一年(1905)设,一人,正五品。掌司事。三十二年,警法司撤归民政部,遂废。
三法司
明清两朝都察院、刑部、大理寺之合称。凡遇斩、绞等重大罪案皆由其会勘,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其后会稿具题,呈请皇帝批准。官署名。明清两代以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参看《清会典刑部、都察院
左三部检法司
官署名。金朝置,属尚书省。掌吏、户、礼三部法律事宜。设司正二员主管披详法状,秩正八品; 检法二十二员掌检断各司取法文字,秩从八品。官署名。金代于礼部设左三部(吏、户、礼)检法司,设司正二人,正八品,掌披详法状;检法二十二人。从八品,掌检察各司执法案牍文字之事。
法司
①官署名。宋朝大理寺左断刑下属机构,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置。②吏名。宋朝吏部、御史台置。指掌司法刑狱的官署。《魏书甄琛传》:“付法司科罪。”《隋书赵绰传》:“陛下不以臣愚暗,置在法司。”
法司案
官署名。南宋置,属吏部尚书右选。
大三法司
清制,凡死刑,先由御史、大理寺官及刑部司官预审,称小三法司。然后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及刑部尚书、侍郎会审,称大三法司。
警法司
官署名。清末巡警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一年(1905)设。掌司法警察,负责国际警务交涉,调查政法民情,检查书刊报章等。辖司法、国际、调查、检阅四科。置郎中一人,总理司务,下设员外郎四人。三十二年,司撤,事归民政部。官署名。清末置,属巡警部。分设四科:司法科,掌审定
军法司
官署名。(1)清末陆军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陆军司法、刑罚、审判、监狱、勾检军事条约,兼司陆军司法监狱人员之补任、教育。置司长一人掌司事,下设一等司法官一人,二、三等及初级司法官十二人,司副官一人,看守官三人。录事十人,各司其职。(2)清末海军部所
左三部检法司
官署名。金代置,属尚书省。掌吏、户、礼三部法律事宜。设司正二员,主管披详法状,秩正八品;检法二十二员,掌检断各司取法文字,秩从八品。
法司
①官署名。宋代大理寺左断刑下属机构,元丰改制后置。②负责刑法机构之泛称。如明清的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③吏名。宋代吏部、御史台置。
右三部检法司
官署名。金代置,属尚书省。主管兵、刑、工三部法律事宜。设司正二员,掌披详法状,秩正八品;检法二十二员,掌检断各司取法文字,秩从八品。
三法司
官署合称。明清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个官署皆主管法律事务,合称三法司。凡重大案件均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勘,刑部定疑谳,都察院纠核,大理寺平决。
小三法司
小三法司的词语属性 拼音xio sn f s拼音字母xiao san fa si拼音首字母xsfs 小三法司的百科含义 清朝会审要犯机构之合称,相对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而言。
大三法司
大三法司的词语属性 拼音d sn f s拼音字母da san fa si拼音首字母dsfs 大三法司的百科含义 都察院、大理寺、刑部
三法司
三法司的词语属性 拼音sn f s拼音字母san fa si拼音首字母sfs 三法司的词语解释三法司[ sn f s ] 明 清 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三法司的详细含义 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明史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