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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局
国民政府法制局
国民政府的直属机关。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二月设置,依照国民政府公布的《法制局组织法》规定,其职掌为:一、草拟并修订法律条例案;二、保存法律、条例的正本;三、整理及刊行现行法规。设局长一人,管理本局事务。编审六至九人,分掌下列各股事项:第一股,草拟及修订关于
法制局
官署名。民国初期设此官署,直属国务院。负责拟定法律命令,审定各部院的法律命令案,拟定国家体制案,调查编译各国法制,保管法律命令的正本等。
厦门市法制局
厦门市法制局的词语属性 拼音xi mn sh f zh j拼音字母xia men shi fa zhi ju拼音首字母xmsfzj 厦门市法制局的百科含义 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国家和省发送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研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