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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
河道
官名。亦称管河道。明清道员之一。明弘治(1488—1505)中河南设一人,以按察司副使充任。隆庆六年(1572)添设一员,专理黄河修筑堤岸之事。清顺治(1644—1661)初年于河道总督之下,置各分司管理河务,后渐裁分司,改归河道管理,掌理疏浚堤防之事。初带原品衔充任,乾隆十八年(
天京巡河道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似为天朝典官,掌巡查天京上下河道。有天京左江巡河道、天京右江巡河道各一人,官阶为职同总制。
大都河道提举司
官署名。元朝置,秩从五品。隶都水监。置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官署名。元置,属都水监。秩从五品,掌大都河道之事。设提举一人;从五品,同提举一人,从六品;副提举一人,从七品。
直隶河道水利总督
见“直隶河道总督”。
总督河道都御史
官名。明置,见“河道总督”。
河东河道总督
官名。清朝督理河东河道之最高长官。雍正七年(1729)改原副总河设,一人。驻济宁。总督河南、山东河道,掌理黄河南下,汶水分流,运河蓄泄及支河湖港疏浚、堤防之事。九年(1731)设东河副总河一人佐之。十二年,移驻兖州。乾隆二年(1737)省副总河,其后省设不定。光绪二十八年(
管河道
官名。明朝于河南省置。为本省布政使佐官左右参政、参议及按察使佐官副使、佥事的分道之职,以其中一人担任,专管黄河防汛、水利诸事务。专职道员名。明清时设置。明代布政使司左右参政与按察使司副使有以管理河务为专职者,称为管河道。清代在与河务有关的地方亦设管河道,为
河道总督
官名。明清督理河道之最高长官。掌治南北各河疏浚堤防之事。明永乐九年(1411),遣尚书治河,此后间遣侍郎、都御史。成化(1465—1487)后始称总督河道。嘉靖二十年(1541),以都御史加工部职衔,提督河南、山东、直隶河道。万历五年(1577)改称总理河漕兼提督军务。清顺治元年(16
江南河道总督
官名。又称南河河道总督。清朝督理江南河道之最高长官。总督江南河道,掌理黄、淮汇流入海,南北运河泄水行漕及瓜州江工,支河湖港疏浚、堤防之事。雍正七年 (1729) 改总河设,驻清江浦,并设副总河一人襄理河务。十二年移驻兖州。乾隆二年 (1737) 省副总河,其后省置无恒。咸
南河河道总督
见“江南河道总督”。
值年河道沟渠大臣
官名。简称值年大臣。清朝工部值年河道沟渠处之管理大臣。乾隆十七年 (1752)设,四人,每年由部奏请钦派本部堂官一人,奉宸苑、颐和园、步军统领衙门堂官各一人,岁终更代。掌理京师内外沟渠之事。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裁。
值年河道沟渠处
官署名。清朝工部所属之机构。乾隆十七年 (1752) 置,设值年河道沟渠大臣四人管理。掌京师五城河道沟渠之事,春秋勘察,分别疏濬。先是,顺治元年 (1644) 由街道厅管理京师内外沟渠。雍正四年 (1726) 将内城沟渠交步军统领管理,外城沟渠交街道厅管理。至是划一。光绪三十二年
总督河道
官名。明置,掌治理河道。初称总理河漕,后改称总督河道。见《明史职官二》。
河道钱粮
即“河银”。
河道总督
官名。明清督理河道之最高长官。掌治南北各河疏浚堤防之事。明永乐九年(1411),遣尚书治河,此后间遣侍郎、都御史。成化后始称总督河道。嘉靖二十年(1541),以都御史加工部职衔,提督河南、山东、直隶河道。万历五年(1577)改称总理河漕兼提督军务。清顺治元年(1644)沿设,一人
东河河道总督
见“河道总督”。
值年河道沟渠大臣
官名。简称值年大臣。清代工部值年河道沟渠处管理大臣。乾隆十七年(1752)设,四人,每年由部奏请钦派本部堂官一人,奉宸苑、颐和园、步军统领衙门堂官各一人,岁终更代。掌理京师内外沟渠之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值年河道沟渠处
官署名。清代工部所属机构。乾隆十七年(1752)置,设值年河道沟渠大臣四人管理。掌京师五城河道沟渠之事,春秋勘察,分别疏浚。先是,顺治元年(1644)由街道厅管理京师内外沟渠。雍正四年(1726)将内城沟渠交步军统领管理,外城沟渠交街道厅管理。至是划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
江南河道总督
官名。又称南河河道总督。清代督理江南河道的最高长官。雍正七年(1729),改总河置,驻清江浦,掌督江南河道,总理黄、淮汇流入海,南北运河泄水行漕,支河湖港疏浚以及堤防、河工等事。设副总河一人,襄理河务。十二年,移驻兖州。乾隆二年(1737),省副总河,其后省置无常。咸
大都河道提举司
官署名。元置,秩从五品。隶都水监。置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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