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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律
唐高宗时制定的刑律。永徽初,高宗令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修定律、令、格、式,永徽二年(651)颁行之,律仍为十二卷。三年,又令长孙无忌等与通晓法律者共十九人撰《律疏》三十卷,作为对律文的解释。四年,颁行之。即今所见《唐律疏议》。参见“唐律疏议”。
永徽格
唐律令文书。永徽二年(651)长孙无忌等编定。对旧制不便处,多有删改,并分格为留司与散颁两部。《留司格》或称《留本司行格》,十八卷(或作十七卷)。《散颁格》或称《散颁天下格》,七卷。皆佚。参见“留司格”。
永徽
唐高宗年号(650—655)。凡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