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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参议厅统计局
清末民政部参议厅所属机构,掌理全国民政之统计,综缉统计年鉴等事,设总核一人,提调二人,下设调查、编制两科,有科员十人。
民政部左右侍郎
官名。清末置,为民政部副长官,员额左右各一人。
民政部参议厅
官署名。清末民政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 (1906)设。掌一部谋议之事,议定本部法令章程。置左、右参议各一人,参事二人。设则例局、统计处。
民政部参议
官名。清末民政部之职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 改巡警部参议设。正四品,左、右各一人。掌参议厅,任一部谋议之事。
民政部承政厅
官署名。清末民政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设。掌一部总汇之事,凡承办机密,考核员司,编存文卷,筹核经费各事皆属焉。辖机要、文牍、会计、庶务四科及递折处、电报处。置左、右丞各一人,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各四人。
民政部侍郎
官名。清末民政部之次长官。光绪三十二年 (1906),改巡警部侍郎设。正二品,左、右各一人。佐尚书执掌本部一应事务。宣统三年(1911),改副大臣。
民政部尚书
官名。清末民政部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 (1906),改巡警部尚书设。从一品。掌主版籍,整饬风教,绥靖黎物,以奠邦治。宣统三年 (1911),改民政大臣。官名。清末置,为民政部长官,员额一人。见“民政部”。
民政部丞
官名。清末民政部之职官。光绪三十二年 (1906),改巡警部丞设。位侍郎之下,正三品,左、右各一人。掌承政厅,任一部总汇之事。
民政部
官署名。清末新设的中央机构之一,系管理全国公安、内务、民政之总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巡警部设。并入户部疆理、保息、赈救,礼部仪制、风教、方术,工部营缮和吏部所掌文职官员户籍等事宜。职掌全国巡警,统属考核直省民政等官,辖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分设承政、
民政部
官署名。清末中央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巡警部置,并将原户部、礼部、工部、吏部所管部分事宜并入,成为管理全国公安、内务、民政之总机构。职掌全国地方行政、地方自治、户口、巡警、卫生及风教等。下设承政、参议二厅,民治、警政、疆理、营缮、卫生五司。辖京师内
民政部丞
官名。清末民政部职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巡警部丞设。位侍郎下,正三品,左、右各一人。掌承政厅,任一部总汇之事。
民政部承政厅
官署名。清末民政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一部总汇之事,凡承办机密,考核员司,编存文卷,筹核经费各事皆属之。辖机要、文牍、会计、庶务四科及递折处、电报处。置左、右丞各一人,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各四人。
民政部参议厅
官署名。清末民政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一部谋议之事,议定本部法令章程。置左、右参议各一人,参事二人。下设则例局、统计处。
民政部侍郎
官名。清末民政部之次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巡警部侍郎设。正二品,左、右各一人。佐尚书执掌本部一应事务。宣统三年(1911),改副大臣。
民政部尚书
官名。清末民政部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巡警部尚书设。从一品。主掌版籍,整饬风教,绥靖黎物,以奠邦治。宣统三年(1911),改民政大臣。
民政部参议
官名。清末民政部之职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巡警部参议设。正四品,左、右各一人。掌参议厅,任一部谋议之事。
民政部
民政部的词语属性 拼音mn zhng b拼音字母min zheng bu拼音首字母mzb 民政部的百科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正部级。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