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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比通商条约
亦称《中比北京条约》。比利时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同治四年九月十四 日(1865.11.2)由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与比国使臣金德俄固斯德(Auguste T’Kint deRoodenbeke)签于北京。凡四十七款。主要内容:(1)比国可遣使驻北京和往来中国各地;(2)中国各通商口岸准比国设领事,任
钞法条约
金代钞币法之一。泰和七年(1207)五月议立,七月敕行。凡民间贸易、典当,一贯以上并用钞,不用钱。犯者徒二年,告者有赏。商旅携带现钱不得过十贯,官民之家存留现钱多者许送官换钞,携十贯以上,不得出京。
胶澳租界条约
又称《德租胶澳专条》。德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租借胶州湾的条约。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1898.3.6)总理衙门大臣李鸿章、翁同龢与德国驻华公使海靖(EdmundHeyking, 1850—1915)在北京签订。共三端十款。主要内容:(1)胶州湾租与德国,租期九十九年;期满前德国如愿归还租地
辛丑条约
即《辛丑议定书》、《辛丑各国和约》。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后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丧权辱国条约。因在光绪二十七年(农历辛丑年)签订,故名。二十六年七月(1900.8)八国联军占领北京,清政府派庆亲王奕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为全权大臣与各国交涉。十一月一日以英、美、俄、法、
黄埔条约
即《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法国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清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日(1844.10.24),法国特命专使剌萼尼与清两广总督、钦差大臣耆英在停泊广州黄埔港的法舰“阿吉默特”号上签订。共三十六款,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规定法国享受协定关税、五口通商、领事裁
瑷珲条约
即“中俄瑷珲条约”。
望厦条约
即“中美五口贸易章程”。美国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清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1844.7.3)两广总督耆英与美国专使顾盛在澳门附近望厦村签订。凡三十四款,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规定美国享受协定关税、五口通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等特权,比《南京条约》又有扩
伊犁条约
即“中俄伊犁条约”。
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又称《中英通商章程》。《中英天津条约》的补充条款。清咸丰八年十月三日(1858.11.8)由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上海签订。共十款,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1)海关聘用英人;(2)海关对进出口货一律按时价值百抽五征税;(3)洋货运销内地,只纳子口税百分
中英烟台条约续增专条
简称《烟台续约》。援《中英烟台条约》有关条款订立的关于鸦片贸易的专约。清光绪十一年六月七日(1885.7.18),由钦差大臣曾纪泽与英国外务大臣萨道义(Salisburg)签于伦敦。凡十款,另附双方照会各一件。主要内容:(1)鸦片运入中国应由海关验明封存,俟按百斤箱完税后方许搬出
中俄交收东三省条约
即“交收东三省条约”。
天津条约
见“中俄天津条约”、“中美天津条约”、“中英天津条约”、“中法天津条约”。
芝罘条约
即“中英烟台条约”。
中葡通商条约
清光绪三十年十月五日(1904.11.11)订于上海。凡二十款。规定:葡萄牙人可在华开办工商制造、采矿各业,亦可与华人合股经营或合办贸易公司;葡船可至西江及广州附近内港航行;中国尽免进出口货物厘金,准葡国在通商、纳税等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此约仅签字,未互换。
中朝通商条约
清光绪二十五年八月七日(1899.9.11)清政府全权大臣徐寿朋与朝鲜外部大臣朴齐纯在汉城签订。共十五款,附以“朝鲜国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两国互派公使和领事,不得以商人兼充,并不得兼理商务;两国商民享一切利益,货物进出口悉照最惠国商民税钞例;领事裁判权相等;两国边民向
中秘通商条约
亦称《中秘天津条约》。秘鲁胁迫清政府订立的条约。同治十三年五月十三日(1874.6.26),由北洋大臣李鸿章与秘鲁使臣葛尔西耶(Aurelio Garcia Y. Garcia)签于天津。凡十九款。主要内容:(1)两国可互派使臣驻京;(2)两国可互派领事驻对方有他国领事所驻之地;(3)两国可在对方通商口
中意通商条约
意大利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同治五年九月十八日(1866.10.26),由清总理衙门大臣谭廷襄、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与意国使臣阿尔明雍(Vittorio Arminjon)签于北京。凡五十五款。主要内容:(1)意大利可遣使驻北京和往来中国各地;(2)中国各通商口岸准意大利设领事,任便意商贸易
中美望厦条约
见“望厦条约”。
中德续修条约
德国援《中德通商条约》有关条款,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六年二月二十一日(1880.3.31),由兵部尚书沈桂芬、户部尚书景廉与德国使臣巴兰德(Maximilian August Scipio von Brandt,1835—1920)签于北京。凡十款。主要内容:(1)中国除前开通商口岸和码头外,再开江苏
中美续修条约
美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限制和排斥华工的条约。光绪六年十月十五日(1880.11.17),由清政府代表宝鋆、李鸿藻与美驻华公使安格尔(J.B.Angell)等签于北京。凡四款。主要内容:(1)如华工前往美国“实于美国之益有所妨碍”,美国可以“或为整理,或定人数、年数之限”;(2)美国可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