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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
元山电线条约
清政府与朝鲜订立的电信事务约章。光绪十七年二月十五日(1891.3.24)签订。凡九条。主要内容:(1)变通《中国代办朝鲜陆路电线合同》中有关规定,允朝鲜自行设办元山线路;(2)根据前订有关条约的原则,元山线路不得与其他国家的水、陆电线连接,归清电信局管理;(3)经此线的清政府
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
又称《中俄密约》。清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1896.6.3)俄国财政大臣维特等诱使清廷特使李鸿章在莫斯科签订。共六款,另附专条。主要内容:(1)日本如侵占俄国的远东领土或中国及朝鲜领土,两国应共同出兵并接济军火、粮食;(2)非两国公商,一国不能独自与敌议立私约;(3)战争
中巴和好通商条约
简称《中巴通商条约》,亦称《中巴天津条约》。巴西挟持清政府订立的条约。光绪七年八月十一日(1881.10.3),由钦差全权大臣李鸿章与巴西政府特使喀拉多(EduardoCallado)签于天津。凡十七款。主要内容:(1)两国可互派使臣驻京;(2)两国可在通商口岸互设领事;(3)两国人民可遵章在
南京条约
又称“江宁条约”。鸦片战争失败后中英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清道光二十二年,清政府代表耆英、伊里布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南京静海寺谈判后,于七月二十四日(1842.8.29)在下关江面英舰汉华丽号签订。共十三款。主要内容:(1)割让香港;(2)赔款二千一百万银元(其中烟价六百万元、商
蒲安臣条约
即“中美续增条约”。
虎门条约
原称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通称《虎门条约》或《虎门附约》。系《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清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1843.10.8)清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国全权公使璞鼎查在广东虎门签订。凡十六款,另附《小船定例三款》。主要内容:(1)英国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清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四日(1906.4.27)订于北京。侵藏英军于三十年七月强迫西藏地方官员非法签订《拉萨条约》,规定:非经英政府照允,不得将西藏土地利权让与他国;开江孜、噶大克、亚东为商埠;拆除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的炮台和山寨;赔偿英国五十万英镑。条约严重损害中国主权,
中西和好贸易条约
即“中西通商条约”。
中日交收辽南条约
简称《辽南条约》,全称为《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中日条约》。日本政府与清政府就交收辽南而订立的条约。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1895.11.8),由清政府全权大臣李鸿章和日本驻华公使林董签于北京。凡六款,另附《议定专条》。规定清政府交付日本库平银三千万两“赎回”辽东半
中奥匈通商条约
亦称《中奥北京条约》。奥匈帝国在英国支持下,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同治八年七月二十六日(1869.9.2),由钦差全权大臣董恂、崇厚与奥匈帝国代表毕慈(Antonvon Petz)签于北京。凡四十五款。主要内容:(1)奥可遣使驻北京和往来中国各处;(2)中国各通商口岸准奥设领事,任
中俄尼布楚条约
又称《中俄尼布楚议界条约》、《黑龙江界约》。康熙二十八年(1689)清政府代表索额图与俄国政府代表戈洛文在尼布楚城(今俄罗斯涅尔琴斯克)签订,为两国间第一个条约。条约规定:中俄东段边界以格尔必齐河、外兴安岭和额尔古纳河等自然界线划分;外兴安岭与乌第河之间地区暂行存
中俄议定两属缠头商民事宜条约
沙俄与清政府订立的条约。光绪九年二月二十七日(1883.4.4),由清方官员刘宽与沙俄代表巴拉喀什(..)签于塔尔巴哈台(今塔城)。凡五条。规定塔尔巴哈台的中俄回族人(即所谓“缠头”)发生争端,依回教旧规,先令自行择人调处,不解再由双方官员“会办”。
中俄塔尔巴哈台议定贴补条约
即“中俄议结塔城焚俄贸易圈案议定条款”。
中西通商条约
原名《中西和好贸易条约》,亦称《中西天津条约》。西班牙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同治三年九月十日(1864.10.10),由总理衙门大臣薛焕、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与西班牙使臣玛斯(Sinibaldo de Mas,?—1868)签于天津。五十二款,另附专条一。主要内容:(1)西班牙可遣使驻北京和
中英藏印条约
即《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又称《藏印条约》。英国通过第一次侵藏战争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1890.3.17),由清政府驻藏帮办大臣升泰与英国印度总督兰斯顿(Henry Charles Keith Lansdowne)签于印度加尔各答。凡八款。主要内容:(1)划定中国西藏与
中英南京条约
见“南京条约”。
中英新定条约
亦称《中英北京协约》,英国通常称《阿礼国协定》。援《中英天津条约》有关条款订立的不平等商约。清同治八年九月十九日(1869.10.23),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奕等与英驻华公使阿礼国签于北京。凡十六款,另附《新修条约善后章程:新修税则》。主要内容:(1)英商一体均沾清
中英烟台条约
简称《烟台条约》或《芝罘条约》,又称《滇案条约》或《中英会议条款》。英国借口马嘉理事件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1876.9.13)由北洋大臣李鸿章与英国公使威妥玛签于烟台。三端十六款,附加《另议专条》。主要内容:(1)自1887年起五年内,由英国派
中英北京条约
原称《中英续增条约》。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不平等条约。咸丰十年九月十一日(1860.10.24)清钦差大臣奕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北京签订。共九款。除确认《中英天津条约》仍属有效外,又增加了扩大侵略的条款:(1)《天津条约》中规定的赔款增至八百
中英天津条约
又称《中英续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1858.6.26)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共五十六款。另附《专条》。主要内容:(1)英国得派公使及其眷属驻京,并在各通商口岸设领事官;(2)耶稣教、天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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