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的故事汇集网站

制置三司条例司
宋神宗时主持变法的专设机构。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置。掌制定新的财政经济政策,变革旧法,颁行新法,以通天下之利。初由参知政事王安石和知枢密院陈升之兼领,后易以韩绛。设检详文字等官。曾制定和颁行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等法。次年五月并入中书,以司农寺领其事
编修条例司
即“编修中书条例司”。
编修中书条例司
官署名。北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置,掌清理中书政务,以为变法之准备,设看详、同看详及编修官。八年罢。官署名。宋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置,掌编修中书条例。八年(公元1075年)罢废。
条例司
制置三司条例司简称。官署名。宋置,为“制置三司条例司”的简称,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见《宋史职官一制置三司条例司》。
修司农寺条例司
官署名。北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置,掌编修司农寺条例。八年罢。
制置条例司
即“制置三司条例司”。
制置三司条例司
官署名。北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置,以参知政事王安石、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同制置三司条例,讲求财计之利病,革除宿弊,更立新法,以开财利之源。三年,并归中书。官署名。宋置,掌制定和颁布新法。《宋史职官一制置三司条例司》:“掌经划邦计,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熙宁二年置
问刑条例
明代补充明律科刑之条文。附于律后,形成明律附例之体例。明律颁行后,各代对法外科刑增广有条例。弘治五年(1492),刑部尚书彭韶请删定问刑条例。十三年,增历年经久可行之问刑条例二百九十七条,此后律、例并行。嘉靖二十八年(1549)诏议增至二百九十四条。三十四年增入九事。
刑部通行条例
书名。清官修。六卷。清有关刑事案例的汇编。刑部多次编辑案例、奏案、通行章程,以供各地参考执行。除收辑徒流、赦免、老小废疾收赎等案例外,还包括吏律职制,户律田宅、仓库、课税,礼律祭祀,兵律军政、关津,刑律盗贼等内容。有同治八年(1869)聚珍版本。
士阶条例
即《钦定士阶条例》。书名。太平天国刊印。洪仁玕等拟订。清咸丰十一年(1861)刊行。内载太平天国科举制度,包括考选规程、试场条例及品级、章服等。
制置三司条例司
官署名。宋神宗于熙宁二年(1069)二月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实行变法,设立此司为主持变法机关,筹划与制定新财政经济政策,改变旧法,颁布新法,由王安石与知枢密院陈升之兼领。曾颁布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行青苗法,颁农田水利法。次年五月并入中书。
科场条例
书名。清麟桂等纂。六十卷。清代科举考试规制的总汇编。嘉庆二十一年(1816)修辑,道光十二年(1832)重修。对乡试、会试、考官、执事官员、试题、试艺、试卷、阅卷、中额、广额、回避、关防、禁令、冒籍、坐号、外帘所官、收掌所官、违试、供具、揭晓、筵宴、闱墨、解卷、复试、
修司农寺条例司
官署名。北宋熙宁二年(1069)置,掌编修司农寺条例。八年罢。
大清国籍条例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颁布,共五章二十四条。详细规定有关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的各项原则。并制订《大清国籍条例施行细则》十条,具体规定出籍办法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编修中书条例司
官署名。北宋熙宁二年(1069)置,掌清理中书政务,以为变法之准备,设看详、同看详及编修官。八年罢。
编修条例司
即“编修中书条例司”。
百姓条例
书名。太平天国建都天京(今南京)后颁布的重要文件。已佚。主要内容为:“不要钱漕,百姓之田、铺店本利全归天王,大人每月发米一百,小孩减半,以作养生之资。”此书实为《天朝田亩制度》之先声。
大定条例
即“大定重修制条”。
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的词语属性 拼音do l yn sh tio l拼音字母dao lu yun shu tiao li拼音首字母dlystl 道路运输条例的百科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而制
逃犯条例
逃犯条例的词语属性 拼音to fn tio l拼音字母tao fan tiao li拼音首字母tftl 逃犯条例的百科含义 香港特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的建议提出以来,得到香港主流民意支持,广大市民期待特区立法会能如期完成修例,堵塞法律漏洞,避免香港成为“逃犯天堂”“避罪港湾”。中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