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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公所
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北洋政府时期设置。(1)山西省于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实行“村自治”,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为村公所,由村长、副村长和闾长组成。采取合议制。其职权为:一、办理行政官厅委办事项;二、执行村民会议议决事项;三、根据村民公意,陈述利弊;四、报告职务
村公所
村公所的词语属性 拼音cn gng su拼音字母cun gong suo拼音首字母cgs 村公所的百科含义 村委会是人民公社制度废除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性质上讲,它不属于一级地方政权。从理论上讲,村公所作为乡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权力直接来源是乡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