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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教育司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教育部原设普通教育司,民国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分设中等教育司与国民教育司。国民教育司掌管全国初等教育行政事务。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科员,分理司事。
中等教育司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教育部原设普通教育司,民国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分设中等教育司与国民教育司。中等教育司掌全国中等教育行政事务。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科员,分理司事。
高等教育司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教育部。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教育部组织法》规定,其职掌为:一、大学教育及专门教育事项;二、国外留学事项;三、各种学术机关的指导事项;四、学位授予事项;五、其他高等教育事项。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科员,分
专门教育司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属教育部。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官制,其所掌为:一、大学校;二、高等专门学校;三、和以上相等的各种学校;四、外国留学生;五、历数;六、博士会;七、国语统一事项;八、医士、药剂士开业试验委员会事项;九、各种学术会;十、学位授予。以司长为主官,
蒙藏教育司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教育部。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教育部组织法》规定,其职掌为:一、蒙藏地方教育的调查事项;二、蒙藏地方各种教育事业的兴办事项;三、蒙藏教育师资的培养事项;四、蒙藏子弟入学的奖励事项;五、蒙藏教育经费的计划事项
社会教育司
官署名。北洋政府始置,属教育部。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官制,其所掌为:一、厘正通俗礼仪;二、博物馆、图书馆;三、动植物园等学术事项;四、美术馆、美术展览会;五、文艺、音乐、演剧等;六、调查、搜集古物;七、通俗教育、讲演会;八、通俗图书馆、巡行文库;九、通俗教育的
普通教育司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属教育部。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官制,其所掌为:一、师范学校;二、中学校;三、小学和蒙养院;四、普通实业学校;五、盲哑学校,其他残废等特种学校;六、和以上相等的各种学校;七、学龄儿童的就学;八、教员的检定。以司长为主官,下设佥事、主事等。
省行政公署教育司
省行政公署的内部机构。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划一现行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的规定,掌理下列各项事务; 一、公立学校职员;二、教育会议图书审查会、教育博览会;三、学校卫生、公立学校修建;四、师范学校、中小学、蒙养园;五、普通实业学校、盲哑学校,其他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