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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令
同提举编修敕令所
官名。南宋初年置,以执政兼任,为编修敕令所副长官,佐提举编修敕令所掌裒集诏旨,编纂成书。
同提举详定一司敕令所
官名。南宋孝宗乾道六年(1170)置,以参知政事兼任,掌编纂敕令。
敕令所
宋朝编修敕令所或详定一司敕令所简称。官署名。敕令所是枢密院编修敕令所的省称,宋置此官署,掌起草皇帝命令。详“枢密院编修敕令所”条。见《宋史职官二编修敕令所》。
敕令格式
宋朝法令、法制文书名。唐朝法令、法制文书有律、令、格、式。德宗时选律学之士,取至德(756—758)以来制敕掇其可为法者藏之,而不名书。宪宗时删天宝(742—756)以后敕为《开元格后敕》。文宗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中书门下参其可否而奏,为《大和格后敕》。宣宗时又以刑律
编修敕令所
官署名。简称敕令所。北宋仁宗时始命宰相提举编修敕令,神宗时复专置司局,以敕令所为名,仍以宰相提举。掌裒集诏旨,类编成书。参见“提举修敕令”。
敕令所详定官
官名。宋置,为敕令所提举的下属官员,负责敕令的详定工作。参看“敕令所提举”条。见《宋史职官二编修敕令所》。
敕令所提举
官名。宋朝设此官,“敕令所提举”为“枢密院编修敕令所提举”的简称。敕令所是起草皇帝命令的机关,其长官为“敕令所提举”,此官由宰相兼任;同提举,执政兼任。下设详定官和删定官。见《宋史职官二编修敕令所》。
敕令所删定官
官名。宋置,为敕令所提举的下属官员,负责敕令的删定工作。参看“敕令所提举”条。见《宋史职官二编修敕令所》。
枢密院编修敕令所
官署名。宋朝设此官署。负责起草皇帝敕令;其长官为提举,由宰相兼任,同提举,由执政兼任。下设详定官、删定官。见《宋史职官二编修敕令所》。
枢密院编修敕令所提举
官名。宋置,由宰相兼任,为敕令所长官,负责起草皇帝诏令《宋史职官二编修敕令所》。
详定敕令所
官署名。北宋徽宗大观(1107—1110)中置,负责编修诸路敕令格式,其属有详定官、删定官。南宋绍兴三十二年(1162),孝宗即位后又置,负责裒集高宗朝诏旨。
详定一司敕令所
官署名。北宋神宗时始置,掌删定某一方面敕令,纂类成书。设提举详定一司敕令官、详定官、删定官。
提举编修敕令所
见“编修敕令所”。
提举修敕令
官名。北宋初,编修敕令例由翰林学士等儒臣掌之。仁宗天圣五年(1027)以后,改差宰臣提举,选侍从官晓法令者为详定官,另置删定官,无常员。官名。宋置,掌编修敕、令、格、式。自熙宁初,编修《三司令式》,命宰相王安石提举,此后编修敕、令、格、式例由宰执充任提举官,以侍
提举修敕令
官名。北宋初,编修敕令例由翰林学士等儒臣掌之。天圣五年(1027)以后,改差宰臣提举,选侍从官晓法令者为详定官,另又置删定官,无常员。
提举编修敕令所
见“编修敕令所”。提领诸路课税所 官署名。元太宗十一年(1239),回回商人奥都剌合蛮扑买中原课税。十二年,立提领诸路课税所,以奥都剌合蛮为长官,掌管课税征收。奥都剌合蛮加倍征收中原课税,造成混乱,不久即废该所。
敕令格式
文书名。唐代法令、法制文书有律、令、格、式。宋初称为令、格、式、敕。神宗以律不能概括一切,改为敕、令、格、式,而仍存律。凡断狱必先依律,律未载,则依敕、令、格、式。前朝所颁敕、令、格、式,后朝必编纂成书。
敕令所
编修敕令所或详定一司敕令所的简称。
编修敕令所
官署名。简称敕令所。北宋仁宗时始命宰相提举编修敕令,神宗时复专置司局,以敕令所为名,仍以宰相提举。掌汇集诏旨,类编成书。
详定一司敕令所
官署名。宋神宗时始置。掌删定一司新颁敕令,纂类成书。设提举详定一司敕令官、详定官、删定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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