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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国际政务评议会
北洋政府时期国务院内部的临时机构。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初,关于对德国的和战问题,各方面仍有很大的争论。北洋政府为了应付起见,于三月十三日在国务院内设置临时国际政务评议会,以研究当时的外交关系。评议会的任务有下列各项:一、处置国内德侨;二、对协约国应提出的条
赞襄政务王大臣
见“八大臣”② 。
行政院政务处长
官名。为国民党政府行政院政务处的长官。见“行政院政务处”。
行政院政务处
国民党政府行政院的内部机构。其职掌为:一、本院会议事项;二、审核所属各机关行政计划及工作报告事项;三 关于调查事项;四、设计及编译事项。设处长一人,参事六至十人,科长四至八人,科员、编审员若干人。处内分设议事、诉愿、审核、编译四科办事。
政务大臣
官名。清光绪三十二年,改组内阁,设会议政务处,以各部尚书为内阁政务大臣。见《清史稿职官六内阁》。
督办政务处
官署名。清末为推行“新政”而设置的办事机构。简称“政务处”。光绪二十七年(1901)设。掌审议变通政治章奏,拟具意见,请旨定夺。置督办政务大臣、参预政务大臣,无定额,以军机大臣、大学士、总督兼充。下设提调二人,章京八至十人,分股任事。三十二年改为会议政务处。
督办政务大臣
官名。清末督办政务处长官。光绪二十七年(1901)设,以军机大臣兼充,总管督办政务处事。
耐政部政务次长
官名。民国置,为财政部主管政务工作的副长官,相当今天财政部副部长。
政务处参预大臣
即“参预政务大臣”。
政务处
参见“督办政务处”。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改组内阁,设会议政务处,以各部尚书为内阁政务大臣,下设总办、副总办等官。见《清史稿职官六内阁》。
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十月内蒙古要求自治,国民政府于次年颁布《蒙古地方自治办法》,有原则八项,其中有关自治组织机构的规定为:一、在蒙古适宜地点,设一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直隶于行政院,并受中央主管机关之指导,总理各盟旗政务,其委
会议政务处
官署名。清末中央政务机构。光绪三十二年 (1906),改督办政务处设。次年併入内阁。掌审议变通政治章奏,研究奉旨交议事件,请旨裁夺。置政务大臣,无定额,由军机大臣、大学士兼充。参预政务大臣,各部尚书兼充。下设提调二人,帮提调六人,总办一人,帮总办二人,并文案、递
提理政务
官名。太平天国天京事变后,石达开率军回京。《李秀成自述》称:“后翼王回京,合朝同举翼王提理政务,众人欢悦,主有不乐之心。”主持国政者本为军师之职,石达开一度主持国政,为时甚短,并未授予军师的职衔,旋因洪秀全“不乐”而出走,故“提理国政”似为石达开主持国政时
巡按使公署政务厅
巡按使公署的内部机构,北洋政府置,见“巡按使公署”。
省长公署政务厅
省长公署的内部机构。北洋政府置,见“省长公署”。
政务次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在各部部长之下,设次长二人,一称政务次长,一称常务次长。次长之分为政务与常务两职,其制起源于西方内阁制国家,尤其是英国。英国内阁阁员即各部部长都由国会议员兼任,他们经常须出席国会参加议案的讨论,对抗反对党的抨击,为政府辨护,并答覆议员提出的
督办政务大臣
见“政务大臣”。
会议政务处
官署名。清末政务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督办政务处置。次年并入内阁。掌审议变通政治章奏,研究奉旨交议事件,请旨裁夺。设政务大臣,无定额,由军机大臣、大学士兼充。参预政务大臣,由各部尚书兼充。下设提调二人,帮提调六人,总办一人,帮总办二人,并文案、递事官等
督办政务处
见“政务处”。
参预政务大臣
官名。清末督办政务处之副长官。光绪二十七年(1901)设,无定额,以大学士、总督兼充。与督办政务大臣共同管理督办政务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