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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兴规运提点所
见“元兴营缮都司”。
尚衣局提点
官名,金朝置。正五品,掌御用衣服冠带等物。其佐官有使,从五品;副使,从六品;都监,正九品;直长,正八品;同监,从九品。见《金史百官二》。官名。金置,为尚衣局的主官。见“尚衣局”。
尚食局提点
官名,金朝置。正五品,掌总知御膳,进食先尝,兼管从官食。其佐官有使、副使、直长、都监等。见《金史百官二》。官名。金始置,为尚食局的主官,属宣徽院。元至元二年(公元1265年)置尚食局,属宣徽院,掌进纳百色生料。二十年(公元1283年)省并尚药局为尚食局,定秩为从五品,
右藏提点
官名。元至元十九年(公元1282年)置,属太府监,秩从五品。员额四人,掌收支金银宝钞、只孙(服装名称)段匹、水晶玛瑙玉璞诸物。其下置大使,正六品;副使正七品; 员额各二人。
钱帛都提点
官名,辽置。辽代在各州(路)设此官,掌本州钱帛财赋。见《辽史百官志四南面财赋官》。
规运提点所
官署名。元朝置。秩正五品。顺帝至元六年(1340),改原属太禧宗禋院之会福、崇祥、隆禧、寿福四总管府及隆祥使司为规运提点所,又增设万宁提点所,均隶宣政院。
提点行在皇城司
官名。南宋绍兴元年(1131)置,员二人,为行在皇城司次官,以诸司副使、内侍都知押班充任。
提点刑狱劝农使
见“提点刑狱公事”。
提点五房公事
官名。北宋前期置,为中书门下属官,总领中书门下五房公事,位在堂后官之上。元丰改制废。
提点刑狱公事
官名。即提点刑狱,简称“提刑”或“宪”。北宋开宝五年(972),遣常参官分往诸路,相度田土苗稼,点检采访公事。九年,复遣朝臣至江南道采访。端拱元年(988),于诸路转运司改置提点刑狱,掌本路司法、刑狱,审问囚徒,复查冤案,凡难决疑案与盗窃犯逃而不获者,上奏朝廷,并监
大理寺提点
官名。亦称提点大理寺。辽大理寺以他官主持者称提点,兴宗时,刘伸为三司副使,加谏议大夫,提点大理寺。
上林署提点
官名。金代上林署长官,泰和八年(1208)设,主管上林苑事。秩从五品。大安二年(1210)罢。
提点宫观
见“提举宫观”。
提点铸钱
官署名。或名提举坑冶司。宋代置,掌收山泽之利,鼓铸泉货,以供国家之用,设提点坑冶铸钱公事等官领之。凡地利所入及铸钱,岁有定额,视其盈亏而行赏罚。
提点刑狱
即“提点刑狱公事”。
神乐观提点
官名。清代太常寺神乐观主官。顺治元年(1644)设,一人,正六品。乾隆七年(1742)改隶乐部。八年裁。
三司提点司
官署名。宋太宗特置,属三司。掌整顿三司废怠事务。
提点在京四园苑所
官署名。北宋天圣三年(1025)置,辖汴京玉津园、瑞圣园、宜春苑、琼林苑,掌其种植蔬菜林木,修饰亭宇等事。设提点及勾当官,以内侍充任。初属内园司,后隶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元丰改制废,以四园苑隶司农寺。
提点朝服法物库所
官署名。宋代太常寺所属机构,管辖朝服法物库、南郊什物库、太庙什物库,掌藏其器服,以待祭祀、朝会之用。
提点坑冶铸钱公事
官名。北宋初,以发运使兼提点各钱监。咸平三年(1000),以江南转运副使兼都大提点江南、福建路铸钱事,另设同提点铸钱事。景祐二年(1035),始置江、浙、川、广、福建等路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公事,掌冶炼金属、铸造货币之事。元丰二年(1079),分置虔州(治今江西赣州)与饶州(治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