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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部现审处
清代户部内部机构,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置,掌审理八旗户口、田房诉讼之事,触犯刑律的,须合同刑部审理。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无固定员额,由户部堂官派委。
户部十四清吏司
官署名。清初户部沿明十三司之制,增设江南一司,共分十四个清吏司,每司都设郎中、员外郎与主事,一般是七、八人,最多到十二人,另外有笔帖式一百二十一人,经承六十八人,分别在各司办事。各司分别掌核各该省钱粮收支数日,并多兼管不属本省之事,后来新设的省区,也由事简
判户部事
官名。北宋前期置,为尚书省户部长官,以两制以上充任。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户部复以尚书为长官,遂罢。
户部榷关监督
官名。又称户关关差。清朝户部所属榷关之主官。顺治元年 (1644) 始设,初由户部司员中掣派,继改由各部院衙门选送题请钦派,满官缺、包衣缺的选送更具特权色彩,皆带原品充任。每年一更代,关期定为十二个月。掌通关船料、货税之征纳、收贮与解送,并兼掌稽查违禁商贩及侦伺地
户部榷关委员
官名。① 亦称户关关差。清朝户部榷关之主官。康熙四年 (1665) 裁榷关监督,交地方官委员管理。继复旧制。五十三年 (1714) 后又陆续将部分榷关交地方督抚,驻防将军兼摄。或委道员,或委知府、或委知州、同知为主官,称委员。乾隆(1736—1795) 中设十四人。② 榷关监督之下亦
户部左右曹
宋朝户部分左曹右曹,各置郎中、员外郎二人。左曹分案三:一曰户口,掌诸路州县户口升降,民间立户分财,科差人丁,典卖屋业,陈告户绝,索取妻男之讼;二曰农田,掌农田及田讼,务限奏丰稔,验水旱虫蝗,劝课农桑,请佃土地,检按灾伤逃绝人户等;三曰检法,掌凡本部检法之事
提领措置户部财用
官名。南宋高宗绍兴五年(1135)置,以参知政事孟庾兼任,又称总制使。其官署为总制司,或称总制使司。以户部尚书章谊兼措置财用。后孟庾除知枢密院事,仍兼领。孟庾罢,沈与求继任。六年,沈与求罢,遂不复任命,财用之事专委户部掌之。
判户部
官名,掌管户部事务。唐中期以后,常特派户部以外的大臣管理户部的事,官名称判户部;如果其本身就是户部官员,则称“判本司”;如无判本司的官衔,即等于并不担任户部的实职。因此,判户部、判度支和盐铁转运使三人合称三司,三司仅成为一个独立的掌握财政实权的机构。五代和
南京户部
官署名。明朝南京六部之一。永乐十八年(1420)迁都北京后,原留南京之户部遂加“南京”二字。洪熙元年(1425)复以南京为京师,去“南京”二字,只称户部。正统六年(1441)再定以北京为京师,留南京之户部仍加“南京”二字,遂为定制。设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照磨一人
检校户部尚书
官名。宋有此加官,散官无职事;而地位高于正职。见《宋史职官九检校官》。
户部十三清吏司
官署名。明代以户部事繁,按地域分为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十三清吏司,置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各掌其分省之事,兼领所分两京、直隶贡赋及诸司、卫所禄俸,边镇粮饷,并各仓场、盐课、钞关。每一清吏司分为四科
户部司计官
官名。元置,员额四人,掌户部会计核算之事。
户部地官
官名。太平天国后期设置,为户部的主官,全称为殿前户部地官,设正、又正、副、又副四人。参见“朝内六部”。
户部仓场衙门
官署名。清置,掌管京仓、通仓积储漕粮及北运河运粮事务,长官为总督仓场侍郎,满汉各一人。所属有笔帖式六人,均由满人充任;经承八人,门吏一人。内部组织分设东科、西科、漕科、详科(办理申报上级的“详文”)、本科、堂房、印房、火房,各有经承一人办事。此外,仓场衙门并
户部税关
清代户部所属的税收机关。清制以征收百货税的税关归属户部,称为“户关”。据《光绪会典》卷二十二与《光绪会典事例》卷二三五所载,户关分设于以下各处:京城有崇文门、左翼、右翼;直隶有通州、天津关、津海关、山海关、张家口;奉天有牛庄关;山东有临清关、东海关;山西有杀虎
钦定户部漕运全书
书名。清官修。雍正十二年(1734)始纂,后每十年续编一次,多系抄写。嘉庆十七年(1812)始刊刻印刷。道光年间又有续纂。以后漕粮改由海运及江浙减赋,卫所停歇,漕运制度发生很大变化,故光绪朝续行纂修。该书对漕粮额征,征收、兑运事例,河道、粮储,及通漕禁令等规定甚详,是
钦定户部则例
书名。清载龄等奉敕编。一百卷。继同治四年(1865)续修《户部则例》而成。同治十三年告成。亦分户口、田赋、库藏、仓庾、漕运、盐法、茶法、参课、钱法、关税、税则、廪禄、兵饷、蠲恤、杂支、通例十六类。于道光以前常制,咸丰以后变通章程,均有辑录。惟厘金、洋税、勇饷、局
南京户部
官署名。明永乐十九年(1421)迁都北京后,原留南京之户部遂加“南京”二字。洪熙元年(1425)去“南京”二字,只称户部。正统六年(1441)再定以北京为京师,留南京之户部仍加“南京”二字,遂为定制。设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下设十三清吏司。所辖有宝钞提举司、广积库、承运库、
户部四科
明代户部各清吏司下属机构民、度支、金、仓四科之统称。洪武十三年(1380)曾于户部下置总部、度支部、金部、仓部,后改总部为民部。二十三年改依各省置十二属部,始于各属部下分置四科。二十九年改属部为清吏司,仍置。建文中改置户部四司,不设四科。成祖即位,复旧制。
户部执照
清代给予报捐官生者的凭证。捐事由户部捐纳房主办,收捐由部库或外省,咸丰以后由京铜局。由户部发给报捐官生执照,作为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