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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书御史
即“治书侍御史”。
治书侍御史
官名。亦称治书御史,简称御史、侍御。或说西汉宣帝时令侍御史二人治书(管理图籍文书),遂有其名。东汉为御史台属官,置二员,秩六百石。职掌依据法律审理疑狱,与符节郎共平廷尉秦事,选御史考试高第、明习法律者充任。魏晋南北朝为御史中丞佐贰,御史台要职,置二至四员,分
行台治书侍御史
官名。十六国后赵置。《晋书石勒载记下》:“勒以成周土中,汉晋旧京,复欲有移都之意,乃命洛阳为南都,置行台治书侍御史于洛阳。”
右侍御史
官名。明洪武十三年(1380)置,正四品,同年即罢。
殿中侍御史里行
官名。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始置,选三丞以上曾任知县人充任,掌纠绳百官,肃清纪纲。任职满二年除正任御史再供职二年即除三司或开封府判官。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罢。
殿中侍御史
官名。亦称殿中御史。三国魏始置,员二人,七品,居宫殿中纠察非法,隶御史台。西晋员四人,东晋减为二员,七品。南朝沿置,宋七品; 梁增为四员,流外七班,陈亦为流外官。北朝地位较重。北魏或掌宿卫禁兵,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从五品中,二十三年改从八品上。北齐员十
五城御史
见“巡城御史”。
五城御史衙门
官署名。明清稽察京师地方之机构。明正统十三年(1448)置,分设中、东、西、南、北五城巡城御史。掌提调锦衣卫、五城兵马司维持地方治安之事。清顺治(1644—1661)中沿置,中、东、西、南、北五城分置衙署,称“察院”,以各城兵马司隶之。每城设巡城御史满、汉各一人,由科道官
督军御史
官名。即侍御史之临时奉命督军者。《晋书职官》: “东汉光武建武初,征伐四方,始权置督军御史,事竟罢。”东汉末及三国魏、吴,以兵事日多,亦或置之。官名,东汉光武始置,即侍御史奉命临时督军者,掌监察军队。《晋书职官志》:“东汉光武建武初,征伐四方,始权置督军御
兼监察御史
宋朝宪衔之一。参见“宪衔”。
兼侍御史
宋朝宪衔之一。参见“宪衔”。
御史掾
官名,汉置,为御史大夫(台)属官,掌察举非法等。《汉书严延年传》:“延年少学法律丞相府,归为郡吏。以选除補御史掾、举侍御史。”
御史丞
官名,为御史大夫丞的简称。御史大夫,秦置,汉沿置,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有两丞,一曰御史大夫丞,掌佐御史大夫行副丞相事。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御史大夫》。官名。秦汉御
左都御史
官名。又称“总宪”。明清都察院之主官。掌院事。明洪武十六年(1383)设,左、右各一人,秩正三品。十七年升秩正二品。洪熙元年(1425)南京都察院设右都御史一人。清顺治元年(1644)改承政设,一人。五年(1648)定制,满、汉各一人。初制满员一品,汉员二品。十六年(1659)并改二品
山西道监察御史
官名。明清都察院所属山西道之主官。掌道事。明洪武十五年 (1382) 设,三至五人,后增至八人。洪熙元年(1425),南京都察院亦设二人。皆秩正七品。清顺治元年 (1644) 沿设。乾隆十四年 (1749) 定制,设掌印御史满、汉各一人,御史满、汉各一人。先是定为协道,分察在京诸司及各
宗室御史处
即“稽察宗室御史处”。官署名。清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置,又名稽察宗人府衙门,属都察院。以宗室御史二人兼管,一人掌印,一人协理,下设经承三人,掌稽察宗人府事务。其稽核内容,包括每月两次银库钱粮册籍的注销;每年春秋两季察核盛京将军颁发的宗室觉罗红白事银两数目。
宗室御史
官名。清朝由都察院派出视察宗人府事务之御史。雍正五年(1727)设,二人。
监御史九条
汉初对于三辅地区惩治不法、整顿吏治的规定。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赋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所当服,凡九条。
操江御史
官名。明朝南京都察院专管上下江防之事的御史。
正御史
官名。战国秦置。御史之长。、《商君书 境内》:“将军为木台,与国正监,与正御史参望之。”参见“御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