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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
律例馆提调
官名。清朝刑部所属律例馆之属官。顺治二年(1654)设律例馆,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提调。乾隆七年(1742),律例馆并入刑部,仍设提调官一人,以刑部司员兼充。后定满、汉各四人、掌章奏、文移、管理吏役及稽核律例之事。凡各司案件有应驳及应更正者,呈堂交馆稽核。光绪三十二年
律例馆纂修
官名。清朝刑部所属律例馆之属官。顺治二年(1645)设律例馆,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纂修。乾隆七年(1742),律例馆并入刑部,仍设纂修官四人,以刑部司员兼充。掌纂修律例。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律例馆翻译
官名。清朝刑部所属律例馆之属官。乾隆七年(1742)设。四人,以刑部笔帖式充任。掌满、汉文翻译。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律例馆誊录
官名。清朝刑部所属律例馆之属官。乾隆七年(1742)设。六人,以刑部笔帖式充任。掌誊抄缮写。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律例馆校对
官名。清朝刑部所属律例馆之属官。乾隆七年(1742)设。四人,以刑部司员及笔帖式充任。掌校勘核对。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律例馆总裁
官名。清朝刑部所属律例馆之长官。顺治二年(1645)设律例馆,由皇帝特派王大臣为总裁。乾隆七年(1742)律例馆并入隶刑部,仍设总裁,以刑部尚书、侍郎兼充,无定员。掌修订编审法律条例之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律例馆收掌
官名。清朝刑部所属律例馆之属官。乾隆七年(1742)设。四人,以刑部笔帖式充任。掌收发文件。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律例馆
官署名。清朝刑部所属机构。顺治二年(1645)始设。特简王大臣为总裁,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十八人为提调、纂修等官。乾隆七年(1742)改隶刑部。设总裁无定员,以刑部尚书、侍郎兼充,提调官一人,纂修官四人,以本部司员充任,收掌官四人,翻译官四人,誊录官六人,以本部笔帖式充
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
书名。清沈之奇原撰。约成于嘉庆十六年(1811),十余年后姚润增补,同治六年(1867)任彭年再增订,九年陶骏、陶念霖又续补。四十卷,附录二卷。撰者抄录雍正时《大清律例集解》正文四百三十六条,注疏文字,说明内涵,或引用清代不同时期之案例,疏解律文。有同治十二年刊本、光
蒙古律例
书名。清法令汇编。十二卷。书中大部分条例为乾隆年间奏定。内收清政府为蒙古制定的有关官职、户口、差徭、朝贡、会盟、行军、卡哨、盗贼、捕亡、杂犯、断狱等方面的具体法律条文。
律例馆
官署名,清代掌修法律条例的机构。顺治二年(1645)设,乾隆七年(1742)隶刑部。总裁无定员,以刑部堂官兼;提调一人,纂修四人,以刑部司员兼;收掌官四人,翻译官四人,誊录官六人,以刑部笔帖式充。凡修条例,五年汇辑为小修,十年重编为大修,均呈进以待钦定,由武英殿刊刻颁行
律例
法律用语。指法律条文及其成例。律指法律正文,例是补充律文之不足而设的条例或例案。清代作为对《大清律》及其所附之判例、事例之统称。律和例都是审判案件、定罪量刑的根据。但律有较大的稳定性,而例则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法律形式,所谓“律正尽者著于例”。清代把历代的旧例
律例馆
律例馆的词语属性 拼音l l gun拼音字母lv li guan拼音首字母llg 律例馆的词语解释律例馆[ l l gun ] 清 代官署名。顺治 二年始设;乾隆 七年隶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条式颁行。每经五年汇辑编排,称小修;满十年,重新补充删减,定为宪典,颁行全国,称大修。此外,兼掌稽核各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的词语属性 拼音d qng l l拼音字母da qing lv li拼音首字母dqll 大清律例的百科含义 《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个大一统的君主专制王朝清王朝的国家法典。清朝入关后,即从顺治元年开始,“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着手法典的制定,经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的努力,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