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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尉诏狱
官署名,属廷尉,掌奉皇帝皇后命令逮捕囚禁审判犯罪者。见《后汉书百官志》。《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阜陵质王延》:“建初中,復有告延与子男鲂造逆谋者,有司奏请槛车征诣廷尉诏狱。”
廷尉右平
官名,宣帝地节三年初置,俸六百石,掌审判诏狱罪人。东汉省右平而只置左平。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
廷尉左平
官名,俸六百石,前后汉皆置,掌审判诏狱罪人。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参看“廷尉”条。
廷尉狱
监狱名,属廷尉,掌囚禁犯罪官吏。《汉书赵广汉传》:“宣帝恶之,下广汉廷尉狱。”参看“廷尉”、“廷尉诏狱”条。
廷尉史
官名,汉置,掌助廷尉平审理朝廷直属监狱的罪犯。《汉书杜周传》:“义纵为南阳太守,以周为爪牙,荐之张汤,为廷尉史。”官名。汉代廷尉的属官。掌决狱、治狱。《汉书于定国传》记于定国为廷尉史,“与御史中丞从事治反者狱,以材高举侍御史。”《汉书刑法志》上所说鞫狱的廷
廷尉掾
官名。汉代廷尉的掾属。《汉书儿宽传》:“廷尉汤以从史儿宽为之。”
廷尉主簿
官名。三国魏置廷尉主簿,省录众事。蜀吴无考。
廷尉奏谳掾
官名。汉代廷尉的掾属之一。《汉书儿宽传》:“廷尉汤以儿宽为奏谳掾。”掌以古法义决疑狱。
廷尉奏曹掾
官名。汉代廷尉的掾属之一,掌廷尉奏事。《汉书路温舒传》:“廷尉光以温舒署奏曹掾。”
廷尉从史
官名。汉代廷尉的属官。《汉书》颜师古注:“只随官僚,不主文书。”
廷尉监
官名。秦始置,西汉分左、右,隶廷尉,秩禄与廷尉正相当而位稍次之。掌收捕罪犯,亦参议案例,审理疑狱,与正、平通署公牍。东汉唯置左监,秩六百石。魏、晋、南北朝去“左”字,置一人。魏、晋、南朝宋六品,梁六班,陈七品,六百石。北魏太和二十三年(499)定六品,北齐改大
廷尉史
即“廷史”。
廷尉评
即“廷尉平”。
廷尉平
官名。简称廷平,亦称廷评、廷尉评。廷尉属官,掌审理案件。西汉宣帝地节三年(前67)因负责判案的廷尉史任重禄薄而增置,四人,秩六百石。或说分左、右,各一人。东汉唯置廷尉左平。魏、晋、南北朝去“左”字,皆置一人,参议案例律条,复核平决疑狱,可驳回廷尉所奏罪案。与正
廷尉正
官名。秦、汉时廷尉的副职,地位相当于列卿丞,为高级审判官,掌审理判决疑难案件,可代表廷尉参加诏狱会审。西汉秩千石,东汉秩六百石。地位高于廷尉监、平,但公牍须三官联署,以相互监督。魏,晋,南朝宋、齐沿置,六品。梁、陈为廷尉卿属官,梁六班,陈七品,六百石。北魏
廷尉
官名。战国秦始置,秦、西汉沿置。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复旧名,秩中二千石,位列九卿,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主官,遵照皇帝旨意修订法律,汇总全国断狱数,负责诏狱。大臣犯罪,由其直接审理、收狱。又负责审核州郡所谳疑狱,或上报皇帝,有时派员
廷尉律博士
官名。三国魏明帝太和元年(227),从尚书卫觊之请而置廷尉律博士,掌法律教授并保管法律典籍,属廷尉。晋、南朝宋因之,并六品。齐亦置。梁改称胄子律博士,为三班。陈沿梁制,为八品六百石。北魏称律博士,定为九品上。北齐改称大理寺律博士,为九品。
廷尉右监
官名。汉承秦置。属廷尉,秩千石,东汉省。
廷尉左监
官名。汉承秦置。属廷尉,秩千石。东汉减为六百石。《后汉书百官志》本注曰:“掌平决诏狱。”
廷尉三官
廷尉属官廷尉正、廷尉监、廷尉平廷尉的合称。联署公牍,相互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