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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府庄田
清代由内务府管理之庄田。主要有皇庄和上三旗庄田。分布于京畿及奉天(治今沈阳)、山海关、古北口、喜峰口等地。顺治元年(1644)于近畿设纳银庄头为其发端。康熙八年(1669)编各庄头为四等,二十年题准每十年编定一次。二十四年设立粮庄,每庄给田一千八百亩、壮丁十名或十五名,
公主庄田
明代庄田之一种。即公主出嫁时由皇帝赐给的赡养庄田。公主死后,将庄田的一部分作为香火田给其家属,余归官。田租称子粒,作为公主俸禄的一部分。参见“庄田”。
勋戚庄田
明清庄田种类之一。即颁赐给功勋之臣及皇亲国戚之庄田。明代勋臣及贵戚拥有的田庄土地,来源于钦赐、奏请和夺占的官民地土。初期多在南方,永乐迁都后,特别是英宗以后,于近京北方地区逐渐发展。早在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朱元璋平定陈友谅后,曾对属下将士论功行赏,赐常遇春
驻防庄田
清代官庄之一。系拨给八旗驻防官兵土地所建立之庄田。分盛京、吉林、黑龙江驻防官兵庄田和直省驻防官兵庄田两种。盛京、吉林、黑龙江驻防庄田,清初按旗分处,各有定界。继因边内地瘠,粮不足支,展边开垦,两黄旗移于铁岭、两白旗移于安平、两红旗移于石城、两蓝旗移于大城。
王公宗室庄田
清代庄田种类之一。即分给王、公及各旗宗室之田地。分布于直隶、奉天等地。以故明宗室王公、驸马田地及无主荒地、圈占民田拨给。宗室庄田分整庄、半庄、果园、菜园、牧地、靛地、网户地、猎户地等。亲王、贝勒、贝子、公、公主、郡主、县主、郡君、县君、镇国将军、辅国将军、
中官庄田
明代宦官占有的土地。始自宣德时期。庄田或来自钦赐、奏讨,或占夺官地、民田,或接受投献。早期土地为数不多,少者数顷,正统九年(1444),赐尚膳监太监尹奉庄田三顷十亩,十二年,御用监太监喜宁奏乞河间府青县地,赐其荒闲者七十九顷八十亩。正统中叶以后,乞请占夺日多,大
八旗官兵庄田
清代官庄之一种。清初拨给八旗官兵土地所建立之庄田。分畿辅八旗官兵庄田、驻防八旗官兵庄田和盛京八旗官兵庄田三种。畿辅八旗官兵庄田皆为圈占民人土地,共十三万零九百十六顷余。盛京八旗官兵庄田于顺治五年(1648)定畛界:两黄旗在铁岭,两白旗在安平,两红旗在石城,两蓝旗
八旗庄田
清代庄田种类之一。即内务府及八旗宗室官兵占有之田地。分三类:(1)内务府官庄。即皇庄。京师附近入官及带地投充的田地,由内务府管辖。带地投充及领入官地亩者均称“纳银庄头”,各给绳地一绳(四十二亩)。康熙八年(1669)编各庄头等第,以其田土为差,列为四等。每十年编定一
庄田
①古代皇室、贵族、官僚、地主、寺观及政府出佃的田地。又名庄、庄宅、别业等,有时也称庄园。最早见于北齐、南朝梁。至唐逐渐增多,均田制破坏后,绝大多数土地变成地主庄田。《册府元龟田制》:“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宋至清各朝均有庄田。
省庄田
又称系省额屯田、屯田省庄。名义上的官田。唐末五代的内地屯田,宋初大多给与民户主佃,子孙世相承袭,多数输纳租课,亦有仅纳两税,或既纳两税复输租课者。按法令,省庄田允许交易,惟须立契约,缴纳印契钱。互相交易时,其价与民田相似,称作“立价交佃”,或称“资陪”。
庄田
庄田的词语属性 拼音zhung tin拼音字母zhuang tian拼音首字母zt 庄田的词语解释庄田[ zhung tin ] 1.专门设庄管理而大规模租给佃户耕种的田地。 2.泛指田亩土地。 庄田的详细含义 中国封建社会中皇室、贵族、地主、官僚、寺观等占有并经营的大片土地。《旧唐书宣帝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