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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使
左布政使
参见“布政使”。
布政使司
见“承宣布政使司”。官署名。明清设置,其全称为承宣布政使司。见“布政使”。
布政使
官名。亦称“藩司”,或称“方伯”。明清各直省承宣布政使司之主官。掌一省之政令与财赋之事。明洪武九年(1376)设,一人,秩正二品。十四年增设左、右各一人。二十二年定秩从二品。宣德三年(1428)定十三布政使司之制。初置藩司,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与六部均重。后专设总督、
承宣布政使司
官署名。简称布政使司。明清设于各直省之地方政府机构。掌一省之政令及财赋之事。明洪武九年(1376),改行中书省置。宣德三年(1428)定制,除两京外,有浙江、江西、福建、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云南、贵州,共十三处。均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左、
右布政使
参见“布政使”。
十三布政使司
政区名。明初沿元制采用“行中书省”之制。太祖丙申年(公元1356年)克金陵、七月置江南行中书省,治所在应天府。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八月建南京、罢行中书省、其所属应天等十四府、徐州等四州直隶中书省。又置江西、湖广、浙江、山东、河南、北平、广西、广东、山西、陕西、福
布政使司织染局
官署名。明置,掌织染之事。主官有大使一人,秩从九品;副使一人佐之。
布政使司宝泉局
官署名。明置,掌造货币。主官有大使一人,秩从九品;副使一人佐之。
布政使司军器局
官署名。明置,掌造军器。主官有大使一人,秩从九品;副使一人佐之。
布政使司杂造局
官署名。明置,掌杂造器物。主官有大使一人,秩从九品;副使一人佐之。
布政使司参议
官名。明制,布政使之下有左、右参议,秩从四品,与左、右参政共同分司诸道,掌督粮、督册、分守。清初沿置,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裁撤。参见“道员”。
布政使司参政
官名。明制,布政使之下有左、右参政,秩从三品,与左、右参议共同分司诸道,掌督粮、督册、分守。清初沿置,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裁撤。参见“道员”。
布政使司都事
官名。清朝沿用明朝官制。在布政使官署中设都事一人,掌管受发文件,为从七品。见《历代职官简释布政使司都事》,参看《明文职官四承宣布政使司》。官名。明清置,见“布政使司经历”。
布政使司经历
官名。清朝沿用明朝官制,在布政使官署中设经历官一人,掌管出纳文书等事,实为官署内部的事务长,类似后代的“办公室主任”,为从六品。见《历代职官简释布政使司经历》、参看《明文职官四承宣布政使司》。官名。明清之制,布政使司内部机构有经历司,主官有经历一人,掌出纳
布政使司照磨
官名。清朝沿用明朝官制,在布政使官署中设照磨官一人,掌管照刷卷宗,为从八品。见《历代职官简释布政使司照磨》、参看《明史职官四承宣布政使司》。官名。元代行中书省所属有照磨所照磨一人,秩正八品;检校所检校一人,秩从七品。明改行中书省为布政使司,仍有照磨所主官有
布政使司理问
官名。清朝沿用明朝官制,在布政使官署中设理问官一人,掌管勘核刑名,为从六品。见《历代职官简释布政使司理问》,参看。《明史职官四承宣布政使司》。官名。元代行中书所属有理问所理问二人,秩正四品,副理问二人,秩从五品。明代改行中书省为布政使司,仍置理问所,掌勘核
布政使司
见“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
官名。别称藩司、方伯。明清各直省承宣布政使司主官。掌一省政令与财赋。明洪武九年(1376)设,每省一人,正二品。十四年增设左、右各一人。二十二年定秩从二品。宣德三年(1428)定十三布政使司之制。初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与六部均重。中叶后渐设总督、巡抚,其权遂轻。清顺治
承宣布政使司
即“布政使司”。
十三布政使司
明自宣德三年(1428)以后,全国境内的府、州分隶于两京和十三布政使司。十三布政使司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简称十三司,俗称十三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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