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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宪
布宪
①官名。《周礼》秋官司寇的属官。中、下士爵。一说为周朝置。掌公布国家刑罚禁令。国家有大事聚合民众,则掌其刑禁号令。②颁布法令。《管子立政》: “君乃出令,布宪于国。”③官署名。西魏、北周置。属秋官府。长官为布宪中大夫。下设布宪下大夫、小布宪上士,辖修闾中士
布宪中大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仿《周礼》布宪置,北周沿置。秋官府布宪司长官,下设布宪下大夫、小布宪下士以佐其职,领修闾中士、掌墐中士、禁杀戮中士、禁游中士、禁暴中士、司寤中士等官属。北周武帝建德二年(573),宣帝即位后,复置。正五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参见“布
布宪下大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秋官府布宪司次官,佐布宪中大夫掌本司事务。北周武帝建德二年(573),省六府诸司中大夫,遂成为布宪司长官。宣帝即位,复置六府诸司中大夫后,仍为次官。正四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
布宪中大夫、下大夫
官名。《周礼》秋官所属有布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掌宣布法令。北周依《周礼》之制置布宪中大夫,正五命,属秋官府。任此职者见《周书薛善传敬珍附传》:“子元约,位至布宪中大夫。”副职为布宪下大夫,正四命,任此职者见《隋书梁毗传》:“周武帝时,累迁布宪下大夫。平齐
布宪中大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仿《周礼》布宪中士、下士之制置,北周沿置。秋官府布宪司长官,正五命。掌宣布法令。下设布宪下大夫、小布宪下士以佐其职。北周武帝建德二年(573)省,宣帝即位后复置。隋开皇元年(581)罢。
布宪
①官名。《周礼》秋官司寇的属官。爵中、下士。掌公布国家刑罚禁令。国家有大事聚合民众,则掌其刑禁号令。②官署名。西魏、北周置,属秋官府。长官为布宪中大夫。下设布宪下大夫、小布宪上士,辖修闾中士、掌墐中士、禁杀戮中士、禁游中士、禁暴中士、司寤中士等。③颁布法令
布宪
布宪的词语属性 拼音b xin拼音字母bu xian拼音首字母bx 布宪的词语解释布宪[ b xin ] 1.古官名。掌刑法禁令。 2.颁布法令。 布宪的详细含义 古官名。掌刑法禁令。《周礼秋官布宪》:“布宪,掌宪邦之刑禁。”颁布法令。《国语周语下》:“布宪施舍於百姓。”《管子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