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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城巡警总厅事务所
清末京师内城巡警总厅的内部机构。掌收发文件,押解人犯,管理茶役,灯夫,传差,发放马匹草料等事。设巡官二人,巡长四人,巡警二十人。所属各分厅亦设事务所,职掌略同。
内城巡警总厅司法处
清末京师内城巡警总厅的内部机构。在总厅隶属巡警部时期,司法警察事务本为警务处所掌。总厅隶民政部后,改警务处为行政处,另行成立司法处。掌预审人犯、科罚违警、捕送罪犯、侦探秘密等事,并管理司法警察。设佥事一人,承厅丞指挥,总理本处事务。处内分设两科:第一科,掌
内城巡警总厅厅丞
清末置,为内城巡警总厅的长官,员额一人。隶属于巡警部时期,秩正四品,隶属于民政部时期升为从三品。
内城巡警总厅卫生处
清末京师内城巡警总厅的内部机构。掌清道、防疫、检查食物、屠宰、考验医务、药材,并管理卫生警察,设参事一人,从五品,承厅丞指挥,掌理本处事务。下设清道、防疫、医学、医务四股,分理本处事务。各股股长一人,正六品;副股长一人。正七品;股员一人,正八品;并有书记官、
内城巡警总厅警务处
清末京师内城巡警总厅的内部机构。掌整饬风俗,维护治安,编查户口,稽核工程,交涉外事,预审人犯,科罚违警,捕送犯人,侦探秘密,并管理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司法警察事项。设参事一人,从五品,承厅丞指挥,管理本处一切事务。下设护卫、治安、交涉、刑事、户籍、营业、正
内城巡警总厅总务处
清末京师内城巡警总厅的内部机构。掌承办机要,考核厅员,支配长警、编存文牍,收发经费,统计报告各事。设参事一人,正五品,承厅丞指挥,管理本处一切事务。下设警事、机要、文牍、支应、统计五股办理各种事务。各设股长一人,正六品;副股长一人,正七品;股员一人,正八品;
外城巡警总厅
官署名。清末巡警部、民政部所辖之机构。光绪三十一年(1905),改外城工巡总局设。初隶巡警部,三十二年,改隶民政部。掌京师外城警务、民政及护卫皇帝车驾等事宜。置厅丞一员,从三品。辖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处及事务、巡查、守卫、军装、刑事巡查五所,左、右二分厅,官
巡警部侍郎
官名。清末巡警部之副长官。光绪三十一年(1905)设。正二品,左、右各一人,特简。佐尚书统率全国警政,筹议警察制度。三十二年,改民政部侍郎。
巡警部参议
官名。清末巡警部之职官。光绪三十一年(1905)设。正四品,左、右各一员。分判各司事务,稽核司员以下功过,与左、右丞协同核审全国警章。三十二年,改民政部参议。
巡警部尚书
官名。清末巡警部之长官。光绪三十一年(1905)设。从一品,特简。掌总理部务,统率全国警政,筹议警察制度。三十二年,改民政部尚书。官名。清末置,为巡警部的长官,见“巡警部”。
巡警部机务所
官署名。清末巡警部所属之机构。光绪三十一年(1905)设。掌开用印信、收发文件、接洽电话、值日值宿、递送折件等事。置七品小京官四人。三十二年,并入民政部。
巡警道
官名。清末各省巡警长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革地方官制,始置。每省一人,正四品,简任。任期三年,归督抚统属,并由民政部考查。掌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务,并监督指挥所属各官。设巡警公所为衙署。官署名。清称警察为巡警,在各省设巡警道,类似后来的警察
巡警部丞
官名。清末巡警部之职官。光绪三十一年(1905)设。正三品,左、右各一员。佐尚书、侍郎统率各司,综领众务。三十二年,改民政部丞。
巡警公所
官署名。清末各省巡警道衙署。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革地方官制,始设。置巡道一人,下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科。各科置科长(正六品)一人,副科长(正七品)一人,科员(正八品)若干人。掌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宜。
巡警
①宋朝巡检使之别称。以其有巡行警备之责,故名。② 明朝巡捕房执事人员之通称。③清末警察之俗称。警察职名。清末置,属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及各分厅各所,其地位次于巡长。
巡警部
官署名。清末新设的中央机构之一。即全国最高公安行政机关。光绪三十一年(1905),改工巡总局设。掌全国警政,直辖京师司法、内务、治安事宜。辖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及京师内城巡警总厅、外城巡警总厅、高等巡警学堂、外城预审厅、内城预审厅、习艺所、稽查处、路
高等巡警学堂
学校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民政部在北京开办,九月开学。考选正取生二百四十名,副备取生三百名,报考者为举贡生监及巡警。正取生分三科:一为正科,挑取举贡以下及巡警入堂肄业,授以高等警察及各项法律,分六期毕业;二为简易科,挑取各官员入堂肄业,授以简易警察,分二
内城巡警厅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由原内城工巡局改设,隶巡警部。管理京师内城一切警务。置厅丞一员,下设警务、总务、卫生三处,每处置参事一员。下属五分厅。每厅置知事一员。附设内城官医院。三十二年改隶民政部,增司法处,改警务处为行政处,每处置总佥事一人。内城下辖五分
北洋巡警学堂
学校名。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底,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袁世凯在天津开办警务学堂,以培养巡警人员。次年将保定警务学堂并入,更名为北洋巡警学堂。学额:学员官费一百人,自费一百人;学生官费一百六十人。入学者须经考试合格,及二周试习后方可正式上课。纪律严格。学制:学员
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年(1904)始置,以厅丞为主官,正四品,旋改从三品。设总务、警务、卫生三处,各置参事一人;内城五分厅,外城四分厅,各置知事一人。三十二年,增司法处,改警务处为行政处,改参事为佥事;总务处佥事称总佥事,为属官首领;又并内城五分厅为中、左、右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