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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丁
屯丁
清代人丁之一种。明代军队按卫所编组,三分守城,七分屯田,谓之军丁。清改卫所军丁为屯丁,仍耕种屯田,交纳田赋,在有漕地区,则负责运送漕粮。初不纳丁银,康熙十三年(1674),以三藩乱起,军费开支浩大,始照州县人丁之例,派征丁银。为保证漕粮运输,不使民屯相混,政府令
驾运屯丁
运送漕粮的屯丁。清代设立屯卫,改明代卫所军丁为屯丁,仍另立户籍,分给一定数量的屯地。有漕地区的屯丁专司运送漕粮,虽也领种屯地,但不交纳丁银,以贴运漕。为区别于无漕地区的当差屯丁,故称。
当差屯丁
清代无运漕任务的屯丁。清代设立屯卫,改明朝卫所军丁为屯丁,仍另立户籍,领种屯田,运输漕粮。凡无漕地区之屯丁,无运漕职责,只耕种屯地,纳银应役,故称当差屯丁。以别于有漕地区的驾运屯丁。
屯丁编审
又称运丁编审。清代定期对卫所屯丁进行的户口清查。顺治五年(1648),开始编审全国人丁,屯丁负有耕种屯田、运送漕粮之责,故别立户籍,另行编审。乾隆三十七年(1772),清政府停止编审人丁,因屯丁直接关系漕粮的运输,特规定,除向不归运屯丁一体停其编审外,各省运漕军丁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