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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官
官名。北洋政府于审计院设置审计官十五人,协审官二十七人,须得年满三十岁以上,曾任荐任官以上满三年而有成绩,或在专门以上学校学习政治、经济学三年以上毕业并任行政职务满一年以上者,由院长呈请大总统任命,分别在审计院各厅、室及审查决算委员会中任职,审计官并得兼任
审计官惩戒委员会
惩戒机关名。北洋政府时期对于审计官、协审官的违法失职行为,由临时组成的审计官惩戒委员会掌理。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由大总统在司法总长、平政院院长、大理院院长中选任; 委员八人, 由平政院评事、大理院推事、总检察厅检察长及检察官或其他三等荐任文官中选任。
三司规措审计官
官名。金置,属三司,掌三司规划、审计之事。员额三人,秩正七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