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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处
乌、科、唐、恰审判处
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于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唐努乌梁海、恰克图各地均设置审判处,相当于地方审判厅。其审判管辖区域与各该地区参赞或民政员管辖的区域相同。其职掌为地方案件第一审及初级案件第二审。各地审判处设处长一人,由镇抚使咨司法总长呈请大总统任命,兼充第一庭庭
库乌科唐镇抚使公署审判处
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 外蒙古相当于省区,设库乌科唐镇抚使公署审判处于库伦,管辖审判处辖区内的审判事务,相当于高等审判厅。使署审判处以镇抚使监督司法行政。审判处所掌审判事项如下:一、不服乌、科、唐、恰各审判处及地方庭的判决而上告的案件;二、不服各盟旗诉讼衙门
审判处处长
官名。北洋政府时期;热河、察哈尔、绥远三都统府审判处及库乌科唐镇抚使公署审判处的主官。参见“热、察、绥都统府审判处”与“库乌科唐镇抚使公署审判处”。
热、察、绥都统府审判处
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热河、察哈尔、绥远三特区,均于都统府内设置审判处,作为区内的审判机关,由都统监督司法行政。审判处以都统辖区为其管辖范围,其职掌除受理蒙民的诉讼案件外,并受理不服区内县知事判决而控告的民事刑事案件。依照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六月二十日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