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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高等审判厅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立。受理凡不服地方审判厅判决之案而控告者,及不属大理院之宗室、觉罗第一审案件。于重罪为二审,轻罪为终审。置厅丞一人,掌理厅务,监督下级审判厅。下设刑科、民科,置推事十二人;典簿厅有典簿、主簿、录事等官。配置高等检察厅,设检察长
京师初级审判厅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立。管辖民刑诉讼案件,于轻罪为初审,由推事一人讯断,是为独任制。内城设三厅,外城设二厅,每厅设刑科、民科,置推事二人,录事二人。每厅配置初级检察厅,置检察官二员,掌纠正同级审判。
京师地方审判厅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立。第一审掌民刑诉讼案件之不属初级审判厅权限及大理院特别权限内之案件;第二审掌凡不服初级审判厅所判决而控告者。于重罪为初审,轻罪为二审,推事三人会鞫之,为合议制。置厅丞一人,管理厅务。下设刑科、民科各三庭,置推事、典簿、主簿、
地方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地方审判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于京师、奉天等地,宣统二年(1910)各省渐设。省城、商埠、府每处设一所,掌审理不属初审厅管辖案件的一审及不服初审厅判决的二审案。置推事长一人,刑科、民科推事六人(或十二人)及典簿、主簿、录事等员。
高等审判厅
高等审判厅的词语属性 拼音go dng shn pn tng拼音字母gao deng shen pan ting拼音首字母gdspt 高等审判厅的百科含义 高等审判厅,是指中国清末及北洋政府在省一级设立的审判机关。审理不服地方审判厅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得视案件繁简情况,酌设几个刑庭
地方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的词语属性 拼音d fng shn pn tng拼音字母di fang shen pan ting拼音首字母dfspt 地方审判厅的百科含义 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起,在各大城市设立地方审判厅,受理民刑诉讼案件。置厅丞、推事、典簿、主簿、录事等员。
审判厅
审判厅的词语属性 拼音shn pn tng拼音字母shen pan ting拼音首字母spt 审判厅的百科含义 审判厅是清朝末年及北洋政府初期设在京师及地方各省、县的审判机关。分为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三级,加上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形成四级三审制。在各级审判厅内相应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