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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实法
又称手实法。南宋宝祐二年(1254)行自实法;民户排定保甲,自报实占田亩数,同保甲民户互相监察。在两浙、江东西、湖南各州军推行。三年罢。
手实法
①北宋熙宁七年(1074),吕惠卿等以为五等丁产簿不实,免役出钱不均,请行自供丁产实况的手实法。各户家业参照官府所定中价折算,不出租生利者以五折一,依官定格式并丁口写状申报,各县据丁口、财产总数和役钱总额,分摊各户应纳役钱额,公布于众,两月无讼,即定。隐寄财产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