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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振务委员会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赈务处。国民党政府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赈务处组织条例》亦置赈务处,直隶国民政府,掌理各灾区赈济及善后事宜。设处长、副处长各一人,下设三科:总务科掌理会计、文牍等事;调查科掌理灾荒之调查及赈务之统计、稽核及宣传事项;赈济
国民参政会审查委员会
国民参政会内所设审查议案的组织。见“国民参政会”。
国民参政会驻会委员会
国民参政会休会期间的驻会组织。见“国民参政会”。
中央政治委员会秘书长
官名。为中央政治委员会秘书处的长官。见“中央政治委员会秘书处”。
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
抗战时期国民党政府党政军最高指挥者,由国民党总裁充任。见“国防最高委员会”。
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
国民党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的直属机关。依照《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组织大纲》的规定,本会设置的目的是“考察核定设计方案之实施进度,并执行党政机关工作经费人事之考核。”其具体的职掌有:一、中央及各省党务机关工作成绩的考核;二、中央各院部会及各省行政机关工作的考核;三
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
国民党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的直属机关。国防最高委员会为主持国家总动员业务的研究设计及指导、督促、考核各级动员委员会业务的进行,于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十一月成立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下设秘书处及四个组。秘书处设主任秘书一人,秉
中央政治委员会交通委员会
中央政治委员会所设专门委员会之一。见“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
中央政治委员会土地委员会
中央政治委员会所设专门委员会之一。见“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
中央政治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的内部机构。其职掌为:一、文书的撰拟批判及收发保管;二、编次议事日程及会议录;三、会议记录及整理议案;四、典守印信;五、对外接洽;六、整理簿记编造预算及庶务会计事项;七、协助各专门委员会事务的进行。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秘书四人,科长
中央政治委员会教育委员会
中央政治委员会所设专门委员会之一。见“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
学术审议委员会
教育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目的为审议学术文化事业及促进高等教育设施。其具体任务为:一、审议全国各大学的学术研究;二、建议学术研究的促进与奖励;三、审核各研究院所研究生的硕士学位及博士候选人的资格;四、审议专科以上学校的重要改进;五、专科以上学校教员资格的
华侨教育设计委员会
教育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布的《教育部华侨教育设计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其职务为拟订改进华侨教育方案,调查华侨教育情形,计划华侨教育经费,计划其他关于华侨的教育及文化事宜。委员会由当然委员、聘任委员与名誉委员
大学委员会
教育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原隶大学院,大学院改为教育部后改隶教育部。依照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布的《教育部大学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其职务为决议全国教育及学术上重要事项。委员会委员除教育部长及次长为当然委员外,由教育部就现任或曾任国立大
太平洋会议善后委员会
机构名。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四月八日,北洋政府外交部公布《太平洋会议善后委员会会章大纲》和《细则》,成立太平洋会议善后委员会,处理太平洋会议善后事宜。会长由外交总长兼任,副会长二人、秘书长一人,理事与会员各若干人,均由外交总长聘任。
国货审查委员会
实业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四月九日公布的《国货审查委员会规则》规定,掌审查国货,发给国货证明书。审查委员会额定为十一至十五人,除工业、商业两司司长为当然委员外,由部长选派部员兼充,会议由工业司司长召集,并于开会时任主席。几
江浙农作物改良委员会
实业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八月二十一日公布的《江浙农作物改良委员会组织规则》规定,其职掌为:决定江浙农作物改良方针,审定江浙农作物改良计划,协助本会所定计划的实施。设委员若干人,包括实业部委员一人并聘专家三人,江苏农矿厅、浙
劳工卫生委员会
实业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兼隶内政部。依照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的《劳工卫生委员会规程》规定,掌下列事务:一、关于工厂卫生的建议事项;二.筹划劳工卫生状况的调查及改善事项;三.拟订各项劳工卫生章则标准;四、劳工健康保险的设计事项。设委员
众议院惩戒委员会
北洋政府时期第一届国会众议院常任委员会之一。设委员长一人,理事一人或数人;委员,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设二十三人,七年(公元1918年)减为十五人。掌审查惩戒事项。
特别委员会
(1)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与北洋政府初期的临时参议院所设委员会之一。由议长指定或由全院参议员选出若干人组成。(2) 北洋政府时期国会参众两院内部各委员会之一。参议院与众议院为审查特别事件分别设置特别委员会,员额依院议决定,委员由议长指定或由互选,以第一名为委员长,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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