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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秩大臣
官名。清朝侍卫处高级官员。次于内大臣。顺治元年(1644)设,武职从二品,食三品俸。无定员,由特恩补授。协助领侍卫内大臣,掌率侍卫亲军,以宿卫扈从。武官名。清置,属侍卫处,秩从二品,无固定员额,掌供宿卫扈从之事, 地位在内大臣之下。参见“侍卫处”。
驻藏大臣左参赞
官名。清末驻藏大臣之属官。宣统二年(1910),裁驻藏帮办大臣,置左、右参赞各一人。左参赞驻前藏,秉承办事大臣筹办全藏一切要政。右参赞驻后藏,秉承办事大臣监督亚东等三埠商务。
驻藏大臣右参赞
见“驻藏大臣左参赞”。
銮仪卫掌卫事大臣
官名。清朝銮仪卫长官。初名“总理銮仪卫事内大臣”,顺治九年 (1652) 改此称。额设一人,无专员,以满、蒙王公大臣兼授,正一品。掌卫之政令。
西宁办事大臣
官名。清朝特设管理青海地区之驻札大臣。乾隆元年(1736) 设,驻西宁。辖青海三十六旗。所属有司员、笔帖式。官名。青海各部落,名为青海额鲁特蒙古。清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于西宁置办事大臣一人,统辖青海和硕特、绰罗斯、辉特、土尔扈特、喀尔喀五部(共分二十九个旗)的军政
御前大臣
官名。清康熙(1662—1722)间置。由王公大臣内特简兼充,无定员。掌乾清门内侍卫、司员诸务,实际即统辖内廷事务,并常日侍直于皇帝左右。逢皇帝出宫巡幸,与领侍卫内大臣任后扈大臣。并兼管奏事处事务。乾隆以后,蒙古王公递摄其职。武官名。清置,与领侍卫内大臣同为侍卫处的
稽察宝坻等处驻防大臣
官名。又名两翼稽察大臣。清朝负责稽察驻防八旗官兵之大臣,额定二人,每翼一人,于护军统领、副都统内特简。每三年前往各驻防处巡视一次,阅看官兵骑射,分别奖惩兵丁,且甄别官员优劣具奏。
外务部会办大臣兼尚书
官名。清末外务部之长官。光绪二十七年(1901)设。从一品。佐外务部总理亲王主持交涉事务。宣统三年(1911)省会办兼职,改尚书为外务部大臣。
外务部会办大臣
官名。清末外务部之长官。光绪二十七年(1901)设。正一品或从一品。佐外务部总理亲王办理交涉事务。宣统三年(1911)省。官名。清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设,为外务部的副长官。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裁撤。
外务部大臣
官名。清末外务部之长官。宣统三年(1911),改外务部尚书设。从一品,特简。掌主交涉,昭布信德,保护侨人佣客,以慎邦交。民国改称外交部总长。
度支部副大臣
官名。清末度支部副长官。宣统三年(1911)改度支左侍郎设。一人,正二品,特简。佐大臣管理部务。
科布多参赞大臣
官名。清朝派驻科布多之军政长官。乾隆二十六年 (1761) 设,统掌外蒙古杜尔伯特、辉特、新土尔扈特、新和硕特、札哈沁、明阿特、额鲁特以及阿尔泰乌梁海等八部之官族、军务、财赋、刑罚等项事务。下设办事大臣一人,笔帖式若干人佐理政务。官名。清乾隆二十六年(公元1761年)置
火药局管理大臣
即“管理火药局大臣”。
火器营总统大臣
官名。清朝火器营之长官。康熙三十年(1691)置,于王、公、领侍卫内大臣、都统、前锋统领、护军统领、副都统内特简,无定员。随同掌印总统大臣一道掌内外火器营之政令。
禁烟大臣
官名。清末民政部所属禁烟总局之主管官。光绪三十四年(1908)设,五人。管理全国查禁鸦片烟毒事务。官名。清末置,为禁烟总局的长官,见该条。
赞襄政务王大臣
见“八大臣”② 。
八大臣
①总管旗务之八大臣的简称。清太宗皇太极于天命十一年(1626)九月登基后,于八旗下各设总管大臣一人,名为“总管旗务八大臣”。总理各旗之一切事务,凡出猎行师时,各领本旗兵行,凡事均听其稽查,可与诸王、贝勒共同参预议政。②清咸丰十一年(1861),咸丰帝死,同治帝继位,以
管理光禄寺事大臣
官名。清朝光禄寺主管官。乾隆十三年(1748)设,由皇帝特简,无常员。掌总理大内膳羞及祭祀朝会等大典礼预备筵席诸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官名。清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以后,特简满大臣一人总理光禄寺事。其地位在光禄寺卿之上。
管理旧营房大臣
官名。清明八旗中掌辖旧营房官兵大臣。额设十六人,满洲、蒙古每旗各一人。于都统、副都统内特简。任职一年,岁终更代。凡兵丁内有不安分者严加管束,如能悔过准其居住,若不悛改则遣往拉林种地,岁终将应去应留者具奏。其下属有分辖营众之旧营房营总十六人,章京十六人,骁骑
管理军咨处事务大臣
官名。清末军咨处长官。宣统元年(1909)置。额设二员,由亲王、郡王、贝勒、大臣中特简。总领全处,通筹全国陆、海军及国防用兵事宜。三年,改军咨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