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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
大理司卿
明朝建国前,朱元璋所置掌管刑狱之官。吴元年(1367)置,一人,正三品。洪武元年(1368)革。
大理司
官署名。明建国前所置司法机构。朱元璋吴元年(1367)置,设卿为长官,秩正三品。洪武元年(1368)革。十四年后,改置大理寺。
大理司直
官名。大理寺属官,北齐始置十员,从五品。隋朝沿置。唐朝置六员,从六品上,掌出使推按,凡承制推讯长吏,当停务禁锢者,请鱼书以往。北宋前期为寄禄官,不预本寺公事,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置六员,与评事掌详断,南宋减为一员,正八品。光宗绍熙(1190—1194)初选用
大理分院
官署名。清末大理院分设机构。宣统二年(1910)颁《法院编制法》,规定距较远或交通不便之省份得于高审厅内设大理分院。次年,大理院奏请于甘肃、四川、云南、广东四省筹设,辖地如总督。未及成立,清亡。
大理三官
“大理正”、“大理监”、“大理平(评)”的合称。
大理正
官名。①即廷尉正,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武帝建元四年(前137)复改廷尉正,哀帝元寿二年(前1年)再改。东汉献帝建安 (196—220) 末魏、吴建国初置,掌平决讼狱,称帝后复改为廷尉正。北魏亦曾称大理正。参见“廷尉正”。② 大理寺属官,亦称“大理寺正”。北齐始置,员一人
大理
①官名。主刑罚狱讼。《史记五帝本纪》:“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春秋晋、齐、卫诸国皆置。秦汉称廷尉,西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至武帝建元四年(前137)、哀帝元寿二年(前1年)、东汉献帝建安(196—220)末魏、吴建国初曾改称大理。晋朝中央政府置廷尉,王国置大理,亦
大理少卿
官名。大理寺次官。北齐始置,员一人,四品。隋朝沿置,正四品上; 炀帝大业三年(607)以后加一员,改从三品,寻废。唐高宗永徽六年(655)复置一员,中宗神龙元年(705)加一员,从四品上;高宗龙朔二年(662) 改名详刑少卿,武则天光宅元年(684) 改名司刑少卿,寻复旧。北宋初无职掌
大理院卿
官名。清朝置大理院,其官有正卿和少卿。正卿掌申辩冤枉,审判定罪,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统一法权。少卿为卿之佐官,为副长官。见《清史稿职官六》。
大理马
即滇马。五代、两宋时期,云南大理产良马,体小蹄健,善驰骤,虽行数十里危径,亦不喘汗,被誉为“西南蕃之最”。宋因在邕州(治今广西南宁)横山寨立交易场,与大理市马,为大理入宋使者的贡品之一。
大理正
官名。(1)即廷尉正。廷尉属官,掌平决讼狱。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为此称,武帝建元四年(前137)复改为廷尉正,哀帝元寿二年(前1)再改。东汉献帝建安末,魏、吴初置,后复改为廷尉正。北魏亦曾称大理正。(2)大理寺属官,亦称大理寺正。北齐始置,员一人,六品。隋沿置,正六
大理
①古国名。五代十国至宋时白蛮贵族段氏所建政权。后晋天福元年(936)十二月,通海节度使段思平得滇东乌蛮三十七部之助,攻灭南诏杨氏大义宁国,次年建年号文德,称大理国。辖境略同南诏,有今云南全境及四川西南部,分八府、四郡、三十七部,洱海为其中心。境内多民族杂居,社
大理院正卿
官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三十四年奏定官制,设正卿一人,正二品,总理全院事务,监督刑事、民事审判官和院内各职官,以及所属各级审判厅事务。
大理院少卿
官名。清末大理院副长官。佐正卿总理全院事务并监督一切事宜。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一人,正三品,特简。
大理府
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大理路置,治太和县(今大理市西北旧大理)。辖境相当今云南大理市、云龙、洱源、宾川、祥云等县地。属云南省。1913年废。
大理评
官名。评亦作平。东汉献帝建安末置,魏文帝黄初元年(220)改为廷尉评。北魏亦置。北齐始置为大理寺属官,一员,正六品。掌审核刑狱。隋沿置,正六品下,开皇三年(583)罢。
大理丞
官名。亦称大理寺丞。北齐置为大理寺属官,七品。隋置二员,正七品下,大业三年(607)改为勾检官,与大理正分判狱事。唐时,增至六员,从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一丞断事,诸丞共同参议签押。北宋初,尚有定员,与大理正、评事分掌断狱。其后,因择他官明法令未常参者
大理金齿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
官署名。元云南行省所辖。置司于大理路,分管大理、柔远(今龙陵境)、茫施(今潞西)、镇康(今永德、镇康境)、镇西(治旧盈江城)、平缅(今陇川)、麓川(今瑞丽)、谋粘(今耿马)、孟定(今耿马西)、木邦(今云南瑞丽南怒江西缅甸境)、蒙怜(今缅甸八莫南)、蒙莱(今缅甸曼迪西)、蒙光(今
大理三十七部会盟碑
云南大理国著名碑刻。全称《大理国段氏与三十七部石城会盟碑》。简称《石城会盟碑》。大理国明政三年(北宋开宝四年,971)立于今曲靖市旧县城北,后埋没,清康熙十八年(1679)出土,今存曲靖市第一中学。碑高1.25米,宽0.58米。文十一行,行十三字,左行,正书。碑尾题名八行,
大理院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由大理寺改设。为全国最高审判机构,负责终审全国各地方审判厅初审、高等审判厅二审不服之上控案,及办理宗室、官犯重大案件和皇帝特旨交审的案件。设正卿一人,主管全院事务,监督刑事、民事审判厅各事宜;少卿一人,佐正卿总理院务。下设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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