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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分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地方法院分院的主官。见“地方法院分院”。
地方法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 为地方法院的主官, 见“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审判采取独任制,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
地方法院分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规定,凡地方法院管辖区域辽阔者,得设地方法院分院。其职掌与地方法院同,而组织较简单。分院亦置院长,以推事资深者一人兼任,但只设一名推事时便不设院长。
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的词语属性 拼音d fng f yun拼音字母di fang fa yuan拼音首字母dffy 地方法院的百科含义 《地方法院》作者是(德)克莱谢尔,2016年5月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