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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知
管粮同知、通判
清代专司漕粮监兑的地方佐贰官。清初漕粮监兑之事,均由各府推官任之。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裁撤各省推官,漕粮监兑之事改委同知、通判。清制共设管粮同知六人:山东武定,江南江宁、苏州、松江、凤阳,浙江湖州各一人;通判三十三人:山东五人,河南三人,江南十一人,浙江二
同知侍正府事
官名。元置,为侍正府的佐官,见“侍正府”。
同知南京宣徽院事
官名。辽代南京宣徽院置,为该院副贰长官,与南京宣徽使共掌南京御前祗应之事。见《辽史百官志四南京宣徽院》,参看《辽史百官志一宣徽北院、宣徽南院》。
同知兴中府事
官名。辽置,为兴中府的副长官,位在知兴中府事下。见《辽史百官志四兴中府》。
同知黄龙府事
官名。辽置,为黄龙府的副长官,位在知黄龙府事下。见《辽史百官志四黄龙府》。
同知防御使事
官名。金置,为诸防御州副长官,位在防御使下,正六品,掌通判防御使事。见《金史百官三诸防御州》。
同知弘文院事
官名。金置,为弘文院副长官,从六品,位在知院下,与知院共掌校译经史。见《金史百官二弘文院》。
同知审官院事
官名。金署,为审官院副长官,从四品,位在知院下,与知院共掌奏驳除授失当事。见《金史百官一审官院》。
同知留守事
官名。金代诸京留守司设此官,品位在留守下,为该司副贰长官,正四品,带同知本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见《金史百官三诸京留守司》。
同知集贤院
官名。金代集贤院设此官,从五品,位在知集贤院(从四品)之下,与其共掌集贤院之政。下有司议官若干人,正八品,咨议官若干人,正九品。见《金史百官二集贤院》。
同知节度使
官名。金代诸节镇设此官,品位在节度使下,副节度使上,正五品,掌通判节度使事,兼州事者仍带同知管内观察使。见《金史百官三诸节镇》。
同知都总管
官名。金代诸总管府(府尹兼领者)设此官,位在都总管下、副都总管上,从四品,掌通判府事。见《金史百官三诸总管府》。
同知院事
官名。宋代枢密院置此官,位在枢密使、知院事下而在枢密副使、签书院事、同签书院事之上,为枢密院副贰长官,协助使、知院佐天子执兵政。见《宋史职官二枢密院》。
土指挥同知
武职土官名。清制,秩从三品,甘肃地区置六人:驻碾伯县赵家湾、上川口、老雅堡、胜番沟各一人,平番县属西大通峡口一人,河州卫一人;青海地区一人,驻西宁县起塔镇;云南省一人,驻广西州属猛龙。
土同知
官名。明清土官名号之一。文职。云南、广西、贵州等省设有,设于府或土府内。正五品。有自己所管辖之地区,受地方长官约束。世袭,其承袭事隶吏部。详“土官”。文职土官名。清制,云南省置一人,隶广南府;贵州省置二人:镇远府一人,独山州一人。
抚民同知
官名。清朝同知之一种,为直隶厅或厅的行政长官,掌厅事。清制,直隶厅或厅之长官,分设抚民同知、抚民通判、理事同知及理事通判。属同知者,正五品,属通判者,正六品。
押运同知通判
官名。清置,掌督运粮船,管束运军,查禁迟延、侵盗、搀和等弊。由总漕与各省督抚共同选派。见《历代职官简释押运同知通判》。
海防同知
官名。清朝同知之一种。设于直隶天津府,奉天营口、金州厅,山东登州府、青州府,江苏苏州府,浙江嘉兴府、宁波府、台州府、温州府,福建福州府等地。以专理海防事务,故名。由各守道、巡道所辖,统于将军、督、抚。正五品。
同知太常礼院
官名。宋置,为太常礼院的副长官。见“太常礼院”。
某宫同知汉人都部署
官名。辽置,见“十二宫南面行宫都部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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