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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会
省参议会
省民意机关。国民党政府在设省参议会之前,先有省临时参议会,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九月二十六日国民政府公布《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次年在一些省份陆续成立。民国三十三年(公元1944年)十二月五日国民政府公布《省参议会组织条例》及《省参议员选举条例》,定于次年七
县参议会
县民意机关。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九月十九日公布的《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县设参议会,参议员由乡(镇)民代表会选举产生,每乡(镇)选举一人,并得酌加依法成立的职业团体代表为县参议员,但不得超过总额十分之三。县参议会议长由县参议会自选为原则
市参议会
市民意机关。国民党政府设置,参议员依据《市参议员选举法》的规定产生,其名额在人口二十万之市为十五名,超过二十万者每增加人口五万则增加一名,任期一年,得再被选。在任期中不得兼任本市政府及其他机关的职务,且为无给职。市参议会有决议下列事项之权:一、关于筹备区长
参议会
参议会的词语属性 拼音cn y hu拼音字母can yi hui拼音首字母cyh 参议会的词语解释参议会[ cn y hu ] 1.国民党政府在抗日战争开始后成立的地方性咨询机构。有省、县、乡参议会。 2.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为了动员和团结广大民众参加抗日而设立的各级人民代表机关。有边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