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的故事汇集网站
首页
故事
典故
人物
知识
事件
词语
官职
吉日
假日
节日
节气
南北
南北神捕
丁大元是东阳城的首富,丁府里,仅护院武师就有百人。这些人都是丁大元出高价请来的各路武林高手。然而,就是这一百个武林高手也没能保住丁大元的命,丁大元被人杀了,屋内金银被横扫一空。丁大元死在自己的卧室,表面上并无外伤,但仵作检验出他的胸口有一如盆大的掌印,且胸
南北选
金朝一项科举制度。太宗初年,急需网罗汉族文人以统治新征服的汉族地区。天会元年(公元1123年)遂开始仿照宋辽之制,以词赋、经义取士。初无定额,也无定期。占领河北、河东后,州县官吏更为缺乏。加以辽宋科举之制原不相同,遂于五年下诏对南北士人各以所习之业,分别科举取士
大都南北两兵马司指挥使
官名。简称大都兵马使。设于元世祖至元二十九年(1292),为大都兵马司长官,正四品,置二员,全称为大都路南北两城兵马都指挥使。下设副指挥使五员,知事一员。
南北互调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此制实行于明初,见“回避”。
南北选
科举名。又称南北通注铨法。分见 “北选”、“南选”。
户部南北档房
清户部内部机构。南档房掌管档案,每三年稽查八旗人丁数目,编造各旗丁口档册,并掌户部满官员升补之事。设满堂主事二人以理其事。北档房不管理档案,掌缮写本部满、汉文题本、奏折,并管分拨各省报解的饷银,统计各省岁出岁入之事。
河东南北路提刑司
官署名。金朝地方九路提刑司之一。掌纠察黜陟、劝农采访、管领屯田及镇防诸军。世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六月,置于汾州。设使、副使领司事,秩正三品、正四品。下设判官、知事等官。
南北护卫府
官署名。辽代置南护卫府,掌南院护卫之事;置北护卫府,掌北院护卫之事。各置护卫大师、太保、司徒,各置总领左右护卫司,总领左右护卫等官。以上各官,均为北面御帐官。御帐各官,出于贵戚者为侍卫。见《辽史百官志一》。
南北司
唐代称宰相为南司,因其在宫禁的南边;称宦官为北司,因其在宫禁的北边。南北司指宰相和宦官。
南北衙
指唐代禁卫军。唐代禁卫军分南衙北衙,南衙掌卫兵,北衙掌禁军。《新唐书兵志》:“所谓天子禁军者,南、北衙兵也。南衙,诸卫兵是也;北衙者,禁军也。”唐代分禁卫军为南北衙,南衙即十六卫,属于府兵系统;北衙为禁军,出于召募,由皇帝直辖。禁卫军之所以要分为两个系统,
南北东西督冶掾
官名。西晋时以卫尉统诸冶令,置南北东西督冶掾,以督察铁冶之事。东晋省卫尉,诸督冶掾亦废。
南北选
又称南北通注铨法。金科举取士,初分南北两选,后南北通选,只设词赋一科,每科限取六七十人。
南北榜
又称春夏榜。明初处理南北地区科举名额的事件。洪武三十年(1397)春,考试官刘三吾、白信蹈取宋琮等五十一人(一说五十二人),皆南士。三月,廷试擢陈䢿为第一。北方诸生谓三吾私其乡人。朱元璋怒,命侍读张信等复阅,仍不合意。时传信等以北人陋卷进呈,朱元璋更怒,杀白
南北史捃华
书名。清周嘉猷撰。八卷。仿《世说新语》之例,采南北八史,摘其有关史事,辑成是书。然亦不全本于旧史,有更正之处。凡三十四门,着重反映南北朝社会风尚。
南北史补志
书名。清汪士铎撰。十四卷。道光二十八年(1848)、二十九年,汪氏应童濂聘请,与刘文淇、杨亮、吴廷飏、王翼凤等注《南北史》时,成补志三十卷、表一卷,旋因战事失落,后为方濬颐所得,发淮南书局刊刻,然仅刊成十四卷。其中卷一至卷四为天文,卷五至卷八为地理,卷九至卷十为
南北史合注
书名。明末清初李清撰。一百九十一卷。清以南北朝诸史冗杂特甚,李延寿虽合为《南史》、《北史》,而诸书兼行,仍多矛盾。遂博采诸书,参订异同,删宋、南齐、梁、陈、魏、北齐、周、隋八史为《南北史》而夹注其下,间采《通鉴》、类书、杂史、文集等,所引皆注明出处,凡记载
补南北史艺文志
书名。近人徐崇撰。三卷。汪士铎《南北史补志》遗失艺文志三卷,徐氏依据南北史纪、传有关资料,进行补撰,成《南史艺文志》、《北史艺文志》、《载记》各一卷。按经史子集四部分类,每条注明出处,异说则并存,间加按语说明撰述始末及有关问题。收入《二十五史补编》。
南北征伐编年
书名。宋吴曾撰。二十三卷。用编年体记南北征伐之事,自汉献帝迄于周世宗,凡古今形势,师旅胜负,该贯无遗。
南北议和
清宣统三年(1911)武昌起义后,在帝国主义“调停”下,清军与革命军首先在武汉停战。十月十九日(12.9)达成南北全面停战协议。二十八日清政府全权大臣袁世凯的代表唐绍仪与南方各省全权代表伍廷芳在上海英租界市政厅举行“和谈”,谈判会议共举行五次。第一次主要讨论全面实行真
与南北美洲诸华商书
书信名。又名《答南北美洲诸华商论中国只可行立宪不可行革命书》。近人康有为著。写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信中谓今日中国民智未开,“公理未明,旧俗俱在”,只可行“立宪”,不可行“革命”,行革命必生“内乱”。称光绪帝乃“旷世圣主”,“革命者开口必攻满洲”,此为“
«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