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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理
协理
官名。清朝京师僧道官之副职。道光二十四年(1844)设,京师僧官分设各城者八,道官分设各城者六,皆各置协理一人,由僧录司、道录司给札。官名。清代内阁置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各一人。协理大臣简称协理,佐总理掌参画机要,缔纶时务等。见《清史稿职官六内阁》。
协理大臣
官名。清末责任内阁之副长官。又称“内阁协理大臣”。宣统三年(1911)四月设责任内阁,始置。一或二人,特简。为国务大臣副领袖。掌佐总理大臣辅弼皇帝,总理政务。总理大臣因事未能到阁,得代为办理。九月,省。官名。清末设置,为责任内阁的副长官。见“责任内阁”。
协理事务护军参领
官名。清朝圆明园护军营之职官。佐“协理事务总管”掌章奏文移。额设二人。由总统大臣于圆明园护军参领中拣选引见充补。
协理事务护军校
官名。清朝圆明园护军营之职官,掌章奏文移事务。额定四人,由总统大臣于现任护军校内委派。
协理事务侍卫班领
官名。清朝侍卫处之职官。顺治元年(1644)设,定员十二人,由上三旗内选拔。乾隆三十六年(1771)始定,同一等侍卫,武职正三品。由领侍卫内大臣统领。掌章奏文移之事。
协理事务头等侍卫
官名。清朝尚虞备用处之职官。位管理大臣之下。额设一人,正三品。协助管理大臣掌处内日常之章奏文移事务,并兼任粘竿长头等侍卫,掌翊卫扈从事。
协理台吉
官名。清朝蒙、回各部札萨克之副长官。佐办旗务。康熙二十一年(1682)设,每旗分别为二至四人。遇有缺出,由札萨克会同盟长于闲散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遴选贤能奏补。官名。清制蒙古各旗于札萨克之下设协理台吉,协同札萨克办理旗务,在内蒙古称印君,札萨克有事故时,由
僧官协理
僧官名。清制京师东西南北城设八处僧官,各城僧官均设协理一人,由祠祭清吏司给札。
协理京营戒政
武官名。为总督京营戎政的副职,见“总督京营戎政”。
协理
见“总理”。
协理事务侍卫班领
官名。清代侍卫处职官。顺治元年(1644)设,定员十二人,由上三旗内选拔。乾隆三十六年(1771)始定同一等侍卫,武职正三品。由领侍卫内大臣统领。掌章奏文移之事。
协理事务头等侍卫
官名。清代尚虞备用处职官。位管理大臣下。设 一员,正三品。协助管理大臣掌日常章奏文移事务,并兼任粘竿长头等侍卫,掌翊卫扈从事。
协理事务前锋参领
官名。清代前锋营置,康熙三年(1664)定员左、右翼各一人,为前锋统领办事官,由统领于本翼前锋参领内选拟引见充补,掌章奏文移之事。设协理事务前锋侍卫,左、右翼各一人以佐其事。
协理京营戎政
见“戎政府”。
协理事务翼长
官名。清火器营置,额设一人,正三品,总掌章奏文移事务。以内火器营翼长兼充。
协理台吉
官名。清代于蒙、回各部置,为札萨克副职。康熙二十一年(1682)始设,每旗分别为二至四人。遇缺,由札萨克会同盟长于闲散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遴选贤能奏补。
协理事务章京
即“印房章京”。
协理事务总管
官名。清圆明园护军营置,额设二人,正三品,掌章奏文移事。由总统大臣于现任总管内拣选引见充补。
协理大臣
官名。清宣统三年(1911)四月设置,为责任内阁副首脑。协助总理大臣掌管内阁事务和全国行政,总理大臣如因事未能到阁,可代为主持阁事,处理公务。九月,省。
内阁协理大臣
见“协理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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