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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所
县政府的辅助机关。北洋政府时期,山西省在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三月开始实行以村为单位的自治,称为“村自治”或“村治”。但村的范围较小,数量较多,由县直接统治村,实非易事,故于县和村之间另设区一级,作为行政辅助机关,各县分设三至六区,各置区公所,设区长一人,
区公所
区公所的词语属性 拼音q gng su拼音字母qu gong suo拼音首字母qgs 区公所的词语解释区公所[ q gng su ] 掌管区、地方自治事务的机关。 区公所的百科含义 区公所最初是为地方自治团体。民国初年,县以下机构一般均称“地方自治团体”,只设一级组织,其名称沿用清末《地方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