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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需
军需官
(1)军中佐官名。清末设于新军,掌军需事务。军一级设总军需官,镇一级设正军需官,标一级设副军需官。(2)海军同等官。北洋政府设置,有一、二、三等军需官,其军阶分别为上尉、中尉、少尉,掌理海军军需事务。
军需
陆军同等官。北洋政府设置,有一、二、三等军需,其军阶分别为上尉、中尉、少尉,掌理军需事务。
军需正
(1)陆军同等官。北洋政府设置,有一、二、三等军需正。其军阶分别为上校、中校、少校,掌军需事务。(2)海军相当官。北洋政府置于各舰,由一等军需官充任。
军需监
陆军同等官。北洋政府设置,其军阶为少将,掌理军需事务。
军需总监
陆军同等官。北洋政府设置,其军阶为少将,掌理军需事务。
军需副
海军相当官。北洋政府设于各舰,由一、二等军需官充任,掌军需事务。
军需局
官署名。南京临时政府陆军部设置,以局长为主官,下辖建筑科、购办处、军需学校。北洋政府时期改称“军需司”,参见该条。
副军需官
官名。清末新陆军职官。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陆军营制,始置。每标一人,正四品,协参领充,奏补。掌督理本标粮饷服装等事,步马标兼管军械。
军需房
官署名。又称“户部军需房”。清朝户部所属之临时机构。雍正六、七年间(1728—1729),以西北对准噶尔部用兵而设。专办军需事务。由怡亲王允祥等为办理军需大臣。当时西北两路军营,亦专设办理军需事务官员,以为辅助。十三年以后裁撤。
军需库
官署名。清朝工部虞衡司所属机构。顺治元年(1644)置,设满、汉监督各一人,由本部堂官于司员内选充,每年一更代。掌收发旗纛、帐篷。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隶陆军部军实习。清代工部虞衡清吏司所属机构。掌收发旗纛、帐房等物。设满、汉监督各一人,由工部堂官委派司员充任,任
军需司司长
官名。清末陆军部军需司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由副协都统或正参领充任。掌军需司事。
军需司
官署名。清末陆军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置。掌粮馕廪饩,兼司军需人员教育。辖统计、粮服、建筑三科,附设银库。设司长一人掌司事,下设科长三人,科员三十人,司副官一人,法规总编纂员二人,编纂员三人,录事三十人,分司各职。官署名。(1)隶属于陆军部。南京临时
总军需官
官名。清末新陆军职官。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陆军营制,始置。每军一人,正三品,正参领充,简放。掌筹计全军粮饷服装等事务。唯平时不编军,故不常置。
军需长
海军相当官。北洋政府设于海军总司令处、舰队司令处与军港司令处,掌军需事务。
军需署
官署名。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置,属军政部,掌管全国陆海空军的—切军需事务。设署长一人,总理全署事务,并掌管所属机关学校;副署长一人辅之。下设总务处和会计、储备、营造、审核等司。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军政部。设署长、副署长各一人,掌理全国陆军军需事务。署内分
军需少监
海军同等官。其军阶为少校,掌理海军军需事务。
军需中监
海军同等官。其军阶为中校,掌理海军军需事务。
军需大监
海军同等官。其军阶为上校,掌理海军军需事务。
军需主监
海军同等官。其军阶为少将,总掌海军军需事务。
军需房
又称户部军需房。官署名。清雍正六、七年间设立的专门办理军需事务的临时性机构。对准噶尔部用兵时,户部下设军需房,命王大臣为办理军需大臣;又于西北两路军营,亦专设办理军需事务之官员以辅理。雍正十三年(1735)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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