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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廉银
养廉银
清朝官员之附加俸禄。此项银两初为火耗。各地征课田赋,借口火耗,多征分肥,有征一钱者,亦有加至四、五钱者。雍正二年(1724)山西巡抚诺珉、布政使高成龄奏请耗羡提解归公,以充衙门公费及发给官员充作养廉之费。获准在山西试行,随之推行各直省,并酌定提解分数。遂定每年地
养廉银
清代官吏于常俸之外按品级另给津贴银两,称为养廉银。意在杜绝贪墨,廉洁官守。养廉银只限于发给外官和八旗官员。各直省文员养廉银之设,始于雍正二年(1724),山西巡抚诺岷奏请以耗羡存公者,以其赢余定为各官养廉。嗣后各省俱奏请仿效。雍正五年,又定以两淮、两浙盐课羡余银